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4011号
发布时间:2024-05-11 17:02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嘉顺生猪屠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仲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7DB23N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江家坪村第五村民组

  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原年屠宰5000头生猪建设项目厂址北面建设1条生猪屠宰线,该屠宰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相片、录像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建设资金明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4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4月17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400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猪屠宰线建设,限于2024年5月18日前拆除新建的1条生猪屠宰线设施并恢复原状;2024年4月24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40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400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4010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叁佰零壹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手机号码隐私泄露24981639

  开 户 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  林               电    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皮正祥               电    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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