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4〕5002号
发布时间:2024-04-10 10:20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资阳区文平建材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TBYH87E

  经营者:曹伏秋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香山村赵家山组

  2023年12月2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资阳区文平建材店(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的加工、销售,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经营,在经营区域内未建设砂石存储库房,仅靠近道路一侧建有围墙,露天堆放的砂石产品大部分已使用扬尘网进行覆盖,但仍有小部分未覆盖完全。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及堆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储存上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

  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3月20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5003号)。2024年3月20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2024〕5001号),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5003号)、《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2024〕5001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查,你单位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系初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九条:“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的”。参照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同时满足)1、物料堆放面积在30平方米及以下;2、经发现后在3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3、未造成环境污染,且属于首次违法。你单位具备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不予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不予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易  军             电    话:137****0018

  郭  强             电    话:137****2806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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