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鑫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RGXT86H
地址:高新区谢林港镇谢林港村刘家屋场村民组15号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当时正在营业,现场贮存的400吨河砂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相片、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4月1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4006号)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400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400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4007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10000/100000)×100%=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0%=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100000=10000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大写: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手机号码隐私泄露24981639
开 户 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 林 电 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皮正祥 电 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