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5006 号
发布时间:2024-04-10 09:02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资阳区金益机械制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553005821J

  投资人:龚得开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金花湖八组248号

  2023年11月1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接到资阳区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移交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资阳区金益机械制造厂(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的铸造车间中频炉已经停止生产,焖火炉内有产品正在进行降温处理,现场有一个可移动火炉,炉内有石煤正在燃烧,机加工生产设备正在进行作业,厂区内未发现石煤存放。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资阳区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移交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照片;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录像记录;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益阳市资阳区金益机械制造厂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2月1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37号),2024年1月2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5003号),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3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5003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0000/200000)×100%=1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0%+0%+0%+0%+0%×(1-Y)]×200000元=20000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易  军             电    话:13786750018

  郭  强             电    话:13707372806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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