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2001号
发布时间:2024-04-01 09:04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正铁新型路桥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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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曹健全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利达路05

2023121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正铁新型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焊接车间有5处焊接点正在进行焊接,移动式焊接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使用。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1227日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4315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字〔20242001号),要求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4318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2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字〔2024200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2001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计算,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1912021029024981639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朝霞         电 话:13873772031

                         电 话:19907376801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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