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益阳大通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洞庭湖流域大通湖片区水环境综合治理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3-26 08:52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74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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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洞庭湖流域大通湖片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建设地点

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

建设单位

益阳大通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中鉴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洞庭湖流域大通湖片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实施范围为大通湖主要入湖河流、老三运河及渠道等。项目总投资18696.89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排水管网15km,污染底泥清理60万m3、河道湖库垃圾清理2.4万t、生态隔离带2km2、生态护岸15km、人工湿地3.8km2、生态沟渠45km。项目的实施使入湖河流、老三运河及渠道的自净功能恢复,推进大通湖区片区的整治进度,改善区域的地表水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要求认真执行。

(二)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期。严格控制施工场界,加强施工管理,不得越界施工破坏周边生态环境。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优化施工工艺,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定期对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洒水抑尘,施工道路、场地及时硬化,运输车辆用篷布遮盖并低速行驶,弃渣和表土的临时堆场应设置围挡并及时覆盖,加强疏挖施工和淤泥干化场的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粉尘和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外排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要求。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围堰初期废水经自然沉淀后直接排入河道,围堰经常性废水、机械设备及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淤泥干化废水、弃渣场初期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管道试管废水其污染物浓度较低经自然沉淀后,直接排入下游河道。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作农肥,不外排。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在居民区等敏感点附近应设置隔声降噪措施,午间(12:00-14:00)停止高噪声设备作业,夜间(22:00-次日6:00)禁止施工,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六)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产生的固废收集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施工期生活垃圾、清表垃圾、河道湖库清理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干化淤泥、弃渣、絮凝沉淀池沉渣、建筑垃圾一并交由专业的渣土公司处置;废弃土石方收集后送至弃渣场,弃渣场不可消纳部分则交由专业渣土公司进行处置;隔油池油泥经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七)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水土保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水土流失的不利影响。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涉水作业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水质变化,开展跟踪监测,并制定行之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和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迎宾路555号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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