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湖南赛江金属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06 16:53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年产120万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益阳龙岭产业开发区衡龙新区

建设单位

湖南赛江金属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沐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湖南赛江金属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拟投资8000万元,选址于益阳龙岭产业开发区衡龙新区购买厂房建设年产120万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建设项目。项目占地面积11661m2,建设1栋“回字型”钢架结构生产厂房,主要布置原料区、生产区、半成品区、成品区、办公区以及其他配套公辅设施及环保工程等。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抛丸废气经有效收集后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喷粉工序要求相对密闭,喷粉废气和固化废气经有效收集后分别采取设备自带滤芯除尘和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焊接废气经有效收集后采取除尘滤芯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后与热处理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3);切割、下料、焊口清理废气通过自然沉降后呈无组织排放,印字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通过加强车间内通风后呈无组织排放。营运期间生产车间须做到全密闭,并设置新风系统,加强对各废气产污环节的管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和《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7-2017)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排水须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原则,水压试验和气密性检验废水须做到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益阳市衡龙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落实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严格按规范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其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防止二次污染。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金属边角料及金属屑、废焊渣、抛丸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分类收集后外售资源化利用,喷塑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至生产,废滤芯由厂家回收处理,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油桶、废活性炭、废油墨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093t/aSO20.11t/aNOX0.53t/a,总量指标纳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的总量控制管理。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两园一中心政务中心工作人员2号入口

邮编: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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