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年产3000套混凝土砼站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13 10:00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年产3000套混凝土砼站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沅江高新区内智能制造配套产业园标准化厂房第7、9栋厂房

建设单位

沅江市经昌工贸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中鉴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沅江市经昌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000套混凝土砼站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内智能制造配套产业园标准化厂房第7、9栋厂房,项目占地面积10120平方米,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1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切割区、焊接区、折弯区、冲孔区、车床区、铣床区、钻床区、锯床区、抛丸区、喷漆房以及配套建设其他公用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3000套混凝土砼站零部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生产台账和环保台账的登记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环境风险事故。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喷涂废气(包含调漆和晾干废气)以及危废暂存间废气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浓缩装置+解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废气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机加工粉尘经通过重力沉降和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以上废气中有机废气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1中汽车制造排放浓度限值及表3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中表A.1规定的排放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沅江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优化总平面图布置,优化设备的选型,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五)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

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各环节生产管理,减少“跑、冒、滴、漏”,做好分区防腐、防渗工作,防止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

(六)落实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措施。项目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完善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建设,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工作。废钢材、废焊渣、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钢丸外售废旧回收单位综合利用;漆渣、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废固化剂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七)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0.93吨/年,总量指标实行倍量替代,纳入沅江市总量控制管理。

公众参与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迎宾路555号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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