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桃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5-12-03 00:00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桃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桃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桃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51号,是一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该单位现有佳田KD1500型DR机一台,本次属于补办环评手续。该单位所填《登记表》的格式与内容基本满足审批要求,评价结论可信。对使用辐射项目的各环节描述较清楚,辐射污染因子和主要照射途径确定准确,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基本可行。医院制定了辐射安全防护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在落实《登记表》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其辐射防护与安全是可确保的。我局原则同意本《登记表》的文本内容、所作结论、建议以及专家组评审意见。

  二、建设单位应逐项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㈠、做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演练并将应急方案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㈡、加强辐射从业人员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并须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㈢、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上岗并每季度进行一次剂量仪的监测,每年做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并规范从业人员相关档案管理,并须配备齐全必要的防护用品;

  ㈣、在射线装置防护门处设立警戒区,实行分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长期停留。每年不少于一次委托经环保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㈤、机房须设立必要的通风口并安装排气扇;

  ㈥、切实履行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报送我局。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你院须在项目竣工试运行三个月内到我局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后方可正式开展相关辐射诊疗工作。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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