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益阳市中医医院、益阳市大通湖区北洲子镇医院、益阳市大通湖区金盆镇卫生院辐射安全许可的行政决定
益阳市中医医院、益阳市大通湖区北洲子镇医院、益阳市大通湖区金盆镇卫生院:
你们提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申请及附件收悉。经审查,你们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此次行政许可(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为:(湘环辐证[H0075] -湘环辐证[H0077]详见附表)。请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派委托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于2015年9月25日前到我局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各单位依法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局。
联 系 人:益阳市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科 覃鹏
联系电话:0737-2670881
2015年9月16日
附表:
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明细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许可证号 |
1 | 益阳市中医医院 | 湘环辐证[H0075] |
2 | 益阳市大通湖区北洲子镇医院 | 湘环辐证[H0076] |
3 | 益阳市大通湖区金盆镇卫生院 | 湘环辐证[H0077] |
主题词:环保 辐射 行政许可 决定
抄 送: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资阳分局
益阳市大通湖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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