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县明山头中心卫生院等2家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南县明山头中心卫生院、南县华阁中心卫生院: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和要求。
按照《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此次行政许可(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分别为:(湘环辐证[H0069]) (湘环辐证[H0066])。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派委托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于2020年9月25日前来我局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各单位依法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局。
联 系 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科 欧阳艳芳
联系电话:0737-4229621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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