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以下简称生环赫山执法大队)检查发现,该会所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活性炭、过滤棉,风机未正常运行,废气未经有效处理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当日,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责令该会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会所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依法对该会所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4日,生环赫山执法大队检查发现,该汽修店喷涂、调漆区域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喷漆车间仅设简易围挡,无法有效收集处置废气,现场存在明显漆雾附着痕迹。当日,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责令该汽修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汽修店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依法对该汽修店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具体内容同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月2日,生环赫山执法大队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喷漆作业时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未填充满,未保持正常使用。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责令该经营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经营部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依法对该经营部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具体内容同案例一)。
以上三起案例反映出部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未按标准设置废气处理设施或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导致喷漆废气直排,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及周边居民生活。通过现场检查、责令改正、立案调查与行政处罚的全流程闭环处理,一方面倒逼经营主体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另一方面以罚促改,发挥行政执法警示震慑作用。各相关单位应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范设置并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我局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助力蓝天保卫战落地见效,切实改善城区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