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某卤味店在禁燃区内使用高燃料案
发布时间:2025-05-23 15:28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2975 字体:【大】 【中】 【小】

  一、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2日,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移送问题线索,赫山区南菜市场有一卤味店(以下简称:该卤味店)使用蜂窝煤做燃料。当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对该卤味店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查实,该卤味店使用蜂窝煤对扣肉进行加工制作。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益政通【2022】4号),赫山区南菜市场位于益阳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查处情况

  该卤味店存在:在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范围区域内使用高污染原料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26日对该卤味店立案调查,2025年4月22日对卤味店蜂窝煤炉予以没收,并处罚款2万元。

  三、典型意义

  高污染燃料禁燃是我市蓝天保卫战工作重要抓手之一,该案对于推动我市禁燃区内禁用高污染燃料工作具有良好的引导示范作用,对于在禁燃区内存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该案件线索为跨部门移送,移送当天即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实,经过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的释法明理,行政相对人主动缴纳了罚款,迅速进行了整改。案件的成功办理既体现了部门高效协同、精准打击,又彰显了积极履职、担当作为,更是全市范围内一次小型领域的普法,是以小案件促动大群体守法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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