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高新区某公司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发布时间:2024-05-28 17:13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大队对益阳高新区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该公司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房未密闭,且UV光解设施停运。)

  查处情况:

  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启示意义:

  有“设施”不用,有“门”不关,说明企业的环保意识相当淡薄,经常抱有“一会就好”“不开没事”的侥幸心理。企业思想上的松懈与行动上的不作为,既给环境带来危害,又给企业自身造成负面影响。生态环境部门强化日常环境管理,查处该类违法行为,倒逼企业扛起抗牢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让“关门密闭”“开设施”成为正常生产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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