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1年度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 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2 15:03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打造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通知,我局制定了《2021年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见附件)。现将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联系人:陈锋19907374688

附件: 2021年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

(此页无正文)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

(此件不公开)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印发


附件

2021年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

活 动 方 案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展现队伍新形象,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的《2021年度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落实“三新”要求,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突出实战、实效、实用,寓教于练,寓教于战,加强对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经常性教育培训,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能力和水平,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的主力军,为实现益山益水益美益阳的美好愿景提供生态环境执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把握重点。坚持练兵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重点工作相结合,统筹软件与硬件能力建设,个人和团队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突出实战。围绕实战化练兵,通过监督帮扶、专项行动、竞赛比武等多种实战练兵形式,加强现场练兵、现场教学、现场执法,提高现场检查和办案能力。

3.积极参与。在国家、省的统筹组织下,省级组织开展基础练兵活动,国家开展监督帮扶“实战练兵”,各单位要克服工学矛盾,坚决服从安排,积极参与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4.大力创新。各单位要发扬创新精神,从实际出发,开展特色练兵小活动、小竞赛,创新工作机制、执法方式等方面的练兵举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增强练兵实效。

二、大练兵范围

(一)全年练兵。大练兵活动贯穿于全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按照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大练兵部署按时保质落到实处。

(二)全员练兵。大练兵参与对象覆盖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全体执法人员。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全员开展着装队列练兵活动,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人员实行全员执法。

(三)全过程练兵。大练兵活动结合日常工作、专项工作及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落实工作开展,通过规范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案件处理处罚、案件移交移送等工作,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通过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施举报奖励、强化企业守法服务等工作,持续优化执法方式;通过加强执法信息化、非现场监管执法、执法稽查等工作,全面提升执法效能。

三、大练兵内容

(一)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夯实执法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新出台(修订)法律法规为主题,采取抽考和普考相结合的知识竞赛活动。市局统一下发题库,各单位每月自行组织不少于1次的测验(保留考试卷和考试现场照片备查),市局结合执法稽查对各单位进行抽考,考试成绩作为评定执法大练兵突出个人的依据。

(二)加强队伍能力建设,提高业务水平。以统一着装为契机,推动执法机构规范化示范创建,加快推进行政执法证件发放,通过生态环境执法队伍着装队列训练活动,提升精神面貌,展现队伍形象。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益阳市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努力实现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

(三)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提升办案质量。在年初市局统一组织执法干部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加强业务培训,持续开展大练兵活动,市局每半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或执法稽查,促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程序规范等方面能力提升。强化案卷评查成果转化,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机制,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办案水平。

(四)完善问题发现机制,提升发现能力。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问题发现机制;拓展无人机、卫星遥感、电力大数据等非现场技术,利用信息数据分析实现分类预警管理,提升智能化问题发现能力;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提升专业化问题发现能力;通过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拓宽违法线索发现渠道,提升社会化问题发现能力。

(五)加强移动执法应用,促进规范执法。全面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使用,提升“人员活跃率、终端使用率、数据完整率”,实现全业务信息化和全流程信息化。市、县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全员配备移动执法终端,按时上传现场检查记录;各级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全面使用移动执法系统,不断提高综合行政执法的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六)组织行业实战练兵,培养执法精英。市局以交叉检查的形式统一组织了涉铊、涉危废、涉气和涉VOCS四大专项行动,上半年完成了第一阶段,下半年还将开展第二阶段,各单位要选派一批善于钻研、业务精通、技能熟练、能力突出的行业执法能手参与,在实践中提升能力。同时还要积极派员参与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监督帮扶“实战练兵”活动。充分结合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专项行动,边学边干、边战边练,在实践中检验练兵成效。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5-6月)。参加省厅统一组织的执法大练兵总结动员大会,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总结部署会议精神,认真总结2020年大练兵活动中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梳理问题,研究对策,部署2021年大练兵活动,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我市大练兵活动方案,完成动员部署工作。

(二)活动实施阶段(2021年6-11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大练兵活动,积极营造“学技能、当标兵、树形象”的大练兵氛围,各区县(市)每月25日前向市执法大练兵工作小组办公室(设支队执法监督科)报送大练兵活动信息和执法工作动态,市局每月出一期执法大练兵信息简报,宣传典型经验做法,表扬先进集体和个人。10月中旬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完成自评,并于10月25日前根据评选细则要求将大练兵总结报告、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候选名单报送市局执法大练兵工作小组办公室。11月上旬市局完成自评,根据评选细则要求将大练兵总结报告、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候选名单报送省厅。

(三)总结表扬阶段(2021年12月-2022年1月)。省厅将对市州大练兵活动效果进行初步评选,评选出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表现突出组织单位(4 个)、表现突出集体(4 个市级、6个县级)、表现突出个人(30 名),并根据排名情况向生态环境部推荐参评。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2、3)。

五、有关要求

(一)全面部署,广泛动员。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结合各地特色开展结合实际、富有成效的大练兵活动。同时,有效动员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全员参与,调动全体执法人员学习理论知识、创新执法手段、参与执法实践、提高个人素质和执法能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要认真总结大练兵活动的经验教训,针对大练兵的不足,采取线上线下学习、知识竞赛、经验交流等形式提升执法人员的理论素养;积极利用新技术开展实战比武、案例解析、跨区域交叉执法等措施提升实战能力,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结合说理式执法、送法入企、监督帮扶等形式推动企业守法,切实发挥练兵实效。

(三)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要积极做好大练兵和环境执法成效的宣传报道,省厅将在官网开设专栏,各单位要将大练兵动态和先进经验做法向省、市等新闻媒体平台积极投稿、报送大练兵动态;同时鼓励公众和媒体参与大练兵活动,积极举报或反映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案件。

(四)规范公开,强化报送。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规范地公开行政处罚、“双随机”检查、超标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等环境监管执法信息;指定专人负责系统数据的填报工作,严格按要求的时限、格式、内容等报送信息。

附:1.表现突出个人评选细则

2.表现突出集体评选细则

3.2021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细则

附1

表现突出个人评选细则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设表现突出个人30名,共设5项评价指标:调查取证工作质量、监督帮扶“实战练兵”、移动执法终端使用能力、日常监督执法工作、执法公众满意度。候选名单由地方逐级推荐产生(每个市州推荐5名候选人)。省厅采用打分的方式组织评审,根据分数排名确定表现突出个人名单。对出现违反廉洁纪律问题的候选人,取消其表现突出个人参评资格。

【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遵纪守法、作风优良、廉洁自律。

2.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3.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标准等,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案能力。

4.在大练兵中起到生态环境执法骨干作用,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办理大案要案成绩突出。


序号

一级

指标

指标说明

分值

评价方法

数据来源

1

一、调查取证工作质量

评价候选人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要求,规范收集、审查和认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能力,重点突出对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证据的程序合法、内容完整、重点突出、逻辑严密、表述准确客观等方面的审查。

30

1.案卷采用自选报送的方式,每名候选人报送1份行政处罚案卷(提供案卷文号后由生态环境部在环境行政处罚系统中直接调取)。案卷均为2021年印发的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且候选人作为主要执法人员(为笔录询问人或记录人)的行政处罚案卷。

2.如候选人自选案卷在市(县)级表现突出集体“执法案卷质量”评价中被抽取,该候选人案卷成绩可直接沿用。

3.处罚情况未在门户网站公开的(案件涉及可不予信息公开内容除外),该案按0分计。

4.2021年12月,省厅组织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等业务骨干组成专家评审组,结合案卷整体情况,对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证据、案件调查报告等进行评分。

2021年省厅案卷评查结果。

2

二、监督帮扶“实战练兵”

评价候选人参加监督帮扶专业组“实战练兵”的表现情况。

30

1.发现的环境问题(21分)。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难易程度和影响力,设置不同分值。鼓励从工艺全流程到治污各环节全面检查,重点查处弄虚作假、偷排偷放、超标排污等突出环境问题。

2.形成典型问题材料(6分)。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被深挖细查,形成典型问题通报材料的。

3.提出报告建议(3分)。梳理形成反映地方治污现状、突出短板和共性问题的综合性报告,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被地方采纳的。

4.廉洁纪律方面。存在不服从指挥调度、不遵守组织纪律的,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发现存在廉洁问题的,取消表现突出个人评选资格。

5.按组评分,工作组总分等于个人得分。每轮次结束后,生态环境部将通报参与人员表现情况。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提供的全国监督帮扶“实战练兵”活动评分结果。

3

三、移动执法终端使用能力

评价候选人按规定使用移动执法系统规范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收集、审查和认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能力。

15

候选人使用移动执法终端上传检查记录平均每月3条以上(5月开始统计),得10分;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制作执法案卷调查取证文书的,得5分。

生态环境部执法监管平台数据。

4

四、日常监督执法工作

评价2021年全年候选人参与查处典型案件情况。

20

候选人办理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新增领域案件;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侵害公众环境权益、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等案件,被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采纳作为典型案例公开的,每件得5分;被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采纳作为典型案例的,每件得10分,被生态环境部采纳作为典型案例的,每件得20分。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和省厅提供典型案例采纳统计数据。

5

五、执法公众满意度

评价公众对大练兵候选人执法工作的满意程度。

5

1.生态环境部将公开候选人事迹材料,并设置公开投票通道,请媒体、相关组织和公众评选较为满意的候选人。

2.本项指标满分为5分,根据各候选人实际得票数量进行排名,从高到低计算得分。

3.事迹材料中出现违法企业名称和违法人员姓名等当事人信息的,扣2分;出现文字错误的,每处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4.内容出现雷同且涉嫌抄袭的,按0分计。

公众满意度投票平台统计数据。


附2

表现突出集体评选细则(市、县级)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设市级表现突出集体4个,设县级表现突出集体6个,县级表现突出集体由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各市州自评情况推荐(每个市州推荐不少于2个县级集体),最终市、县级表现突出集体名单由省厅成立的专项评选小组进行综合评分,根据分数排名确定各级表现突出集体名单。共设7项评价指标:执法案卷质量、监督帮扶“实战练兵”、专项行动表现、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发现问题能力、执法公众满意度。省厅根据本省自评情况向生态环境部推荐4个市级集体,6个县级集体。


序号

一级

指标

指标说明

二级

指标

分值

评价方法

数据来源

1

一、执法案卷质量

评价候选集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的情况。

20

1.市级行政区域内至少有3份行政处罚案卷和2份适用四个配套办法案卷可供参评,且案卷不可与参评的县级重复。县(区)级至少要有3份行政处罚案卷和1份适用四个配套办法案卷可供参评。确保案卷中文书制作规范、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案卷以环境行政处罚系统内上传信息为准(部分县级候选集体以市级账号统一录入系统的,案卷中由该县级候选集体人员参加调查取证过程,即可视为该县级候选集体案卷)。

2.2021年10月,由省厅组织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等业务骨干组成专家评审组,对抽取案件进行评查。案卷的总分根据比例折算后作为该候选集体的案卷质量分。

3.处罚情况未在门户网站公开的(案件涉及可不予信息公开内容除外),该案卷按0分计。

2021年生态环境部案卷评查结果。

2

二、监督帮扶“实战练兵”

评价候选集体派员参加全国监督帮扶“实战练兵”活动表现。

-

25

1.派员情况(5分)。候选集体按人员抽调要求,选派执法人员参与大气监督帮扶或统筹强化监督的,得基础分1分。派员参加大气监督帮扶常规组或统筹强化监督的,县级每派1人得1分(市级得0.4分)。派员参加大气监督帮扶专业组的,县级每派1人得2分(市级得1分),该项最高得5分。

2.监督帮扶工作组表现(20分)

(1)监督帮扶常规组表现(5分)。根据候选集体选派常规组人员发现问题情况和其他工作表现,予以综合评分。常规组人员发现问题情况共5分;仅安排了排查任务的常规组,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得2-5分。候选集体该项得分为所有常规组人员平均分。

(2)监督帮扶专业组“实战练兵”表现(15分)。根据候选集体派出专业组人员“实战练兵”的表现情况,对参与人员进行综合评分。该项得分为候选集体所有参与专业组人员的平均成绩。

3.廉洁纪律方面。发现存在廉洁问题的,该执法人员所在市、县集体取消表现突出集体评选资格。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提供的监督帮扶“实战练兵”活动评分结果。

3

三、专项行动表现

评价候选集体参与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

-

18

1.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10分)。查处涉废矿物油等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相应加1-3分;根据移交公安涉危险废物等环境案件数量和公安立案率相应加3-7分。

2.打击弄虚作假(8分)。候选集体(联合公安、检察机关)查处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等逃避监管的违法犯罪行为,每移交一个案件(以公安机关立案为准,调查时间、移交时间为当年)市级得2分(县级得4分),满分8分。

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统计数据;各地报送的涉危险废物和打假违法犯罪案件进展情况;生态环境部组织检查发现的造假问题。

4

四、日常监督执法工作

评价候选集体2021年全年行政区域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执法情况。

典型案例采纳情况

6

候选集体查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新增领域案件;有关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以及侵害公众环境权益、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等案件。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典型案例公开的,每个得0.5分(最高2分);被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采纳作为典型案例的,每个得1分(最高2分);被生态环境部选中采纳作为典型案例的,每个得2分,同时满足上述情形2个以上的,取最高分。积极向省厅报送或被省厅采纳的,酌情加分。

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系统相关数据和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以及地方报送典型案例公开情况。

5

制度创新与执法服务

6

在非现场执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开展执法宣传与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向生态环境部专题报告或向社会公开,每次得1-2分(最高3分);被生态环境部转发或在工作简报等文件录用的,每次得2分,相同经验做法同时满足上述情形的,取最高分。积极向省厅报送或被省厅录用的,酌情加分。

6

五、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评价候选集体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使用情况。

移动执法系统应用

12

1.以候选集体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在编在岗执法人员为基数,每月人均上报至部执法监管平台的有效检查记录数量大于等于3条的,得1分;每月人均检查记录小于3条并大于等于1条,得0.5分;每月人均检查记录小于1条,不得分;每月人均检查记录大于4条的,额外加1分。(5月份开始统计,按月计分。)

2.未按要求完成移动执法系统建设或现场检查数据未接入生态环境部环境监管执法平台并上传的,不得分。

3.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全面推广使用我省移动执法平台。

生态环境部环境监管执法平台统计数据。

7

全员执法

3

推动持证人员执法力量下沉,原则上持有效执法证件人员每年至少执行现场检查1次,部执法监管平台活跃率100%,得3分;活跃率95%以上得2分;活跃90%-95%得1分;90%以下,不得分。

8

六、发现问题能力

评价候选集体发现环境问题的能力。

5

1.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监管手段;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等现代感知手段,发现案件线索,形成典型案例的,每个得1分,最高3分。

2.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候选集体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月度和年度各按50%权重汇总统计)达到95%,得2分;90%-95%的,在0-2分区间内按比例得分;低于90%,不得分。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提供的统计数据。

9

七、执法公众满意度

评价公众对大练兵候选集体执法工作的满意程度。

5

1.生态环境部将公开候选集体事迹材料,并设置公开投票通道,请媒体、相关组织和公众评选较为满意的集体,根据投票结果量化评分。满分为5分,根据各候选集体实际得票数量进行排名,从高到低计算得分。各地要广泛发动身边人员为本单位人员投票。

2.各地提供事迹材料中如出现违法企业名称和违法人员姓名等当事人信息的、出现文字错误的,酌情扣分处理。

公众满意度投票平台统计数据。


附3

2021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细则

一般行政处罚及配套办法类案卷分为“实体和程序评查”“卷面评查”和“加分项”三部分。其中,“实体和程序评查” 采用一票否决制, 符合任一错案情形,扣 50 分。“卷面评查”分为两部分,一是“通用文书评查项”,对一般行政处罚及配套办法类案卷的通用文书进行评查;二是“专用文书评查项”,对配套办法类案卷的专用文书进行评查,采用加分制,根据案卷类型确定评查项目,对照评分细则逐项打分,计算公式为:卷面分=50*对应评查项目得分之和/参与评查项目标准分之和;三是“加分项”采用加分制,最多加至10分。

(一)实体和程序评查评分标准

出现下面任一项情形的属于错案,扣50分,且必须填写扣分具体理由。


序号

评查项目

错案表现形式

1

执法主体错误

1.处罚实施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主要表现为:持有效执法证件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

2

违法主体认定错误

2.案卷中不同文书以及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无合理解释。

3

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3.主要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主要表现为:孤证;因证据取得的方式、手段、途径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主要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证据之间指向的违法事实互相矛盾,且无合理解释。如,涉及需采样的案件无材料证明采样过程合法性,包括无取样记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未记载取样过程等。

4

法律适用错误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主要表现为:处罚决定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决定书中违法事实认定的描述与适用的法律条款不符;决定书中未列出所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相应条款名称;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处罚种类。

5.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

5

执法程序重大且明显违法

6.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性权利,主要表现为:作出决定前未告知程序性权利(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申请听证未举行听证、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等明显违法行为。

7.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未经集体审议讨论决定;集体审议决定时违反了查处分离原则,主要表现为:调查人员参与作出处罚决定,如参与举手表决或在处罚意见栏签名等。

8.对超过法定追溯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9.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未进行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

10.按日连续处罚违反重大程序性规定,主要表现为: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前,没有证据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之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复查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早于原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或送达等明显违法行为。

11.查封扣押违反重要程序性规定,主要表现为:查封扣押未经审批;查封扣押超期未解封的或者情况复杂未经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查封扣押期限。

(二)卷面评查评分标准

1.通用文书评查项(100分)

序号

评查项目

评分细则

标准分

说明

1

立案审批表

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0.5分)

2.立案号(0.5分)

3.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0.5分)

4.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简要描述。(0.5分)

5.承办人的立案建议及签名、日期。(0.5分)

6.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0.5分)

7.有案件来源信息。(0.5分)

8.立案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0.5分)

4分

无立案审批表的,本项得0分。

2

调查询问笔录

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0.5分)

2.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0.5分)

3.询问人、记录人基本信息。(0.5分)

4.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1分)

5.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和当事人的确认记录。(1分)

6.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记录。(2分)

7.询问内容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记录详实。(4分)

8.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和逐页签名、日期。被询问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的,有记录人的注明。(1分)

9.询问人、记录人的逐页签名、日期。(0.5分)

10.修改处有被询问人签名或者压指印。(0.5分)(如无修改处,本项直接得分)

11.无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0.5分)

12分

除拒绝配合检查无法制作询问笔录外,无调查询问笔录的,本项得0分。

3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0.5分)

2.现场检查(勘察)的起止时间、地点。(0.5分)

3.检查(勘察)人、记录人基本信息。(0.5分)

4.被检查(勘察)人基本信息。(1分)

5.现场负责人在场的,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和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1分)

6.现场负责人在场的,有告知现场负责人申请回避权利记录。(2分)

7.现场情况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记录详实。(4分)

8. 被检查(勘察)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和逐页签名、日期。现场负责人拒不签字的,有执法人员的注明。(1分)(如无拒不审阅或拒不签名情形的,本项直接得分)

9.检查(勘察)人、记录人的逐页签名、日期。(0.5分)

10.修改处有检查(勘察)人的签名或者压指印。(0.5分)(如无修改处,本项直接得分)

11.无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0.5分)

12分

一般情况下,无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本项得0分。但是,根据案情无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本项无需评审。

4

环境监测报告

1.环境监测机构全称。(0.5分)

2.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0.5分)

3.委托单位全称、监测项目的名称。(0.5分)

4.采样时间与监测报告出具时间符合逻辑。(0.5分)

5.监测点位与取样记录采样点位一致(委托单位未提供的除外)。(0.5分)

6.监测方法、检测仪器。(0.5分)

7.检测分析结果。(0.5分)

8.编制、审核、签发人员签名和环境监测机构印章、日期。(0.5分)

4分

根据案情无需环境监测报告的,本项无需评审。

5

收集的证据

书证:

1. 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分)。

2.在书证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上注明出处和“经核对与原件无误”。(1分)

3.书证注明调取时间、提供人,并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1分)

6分

无书证的,本项得0分。

视听资料:

4.照片、录像注明证明对象、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1分)

根据案情无需该文书的,本项无需评审。

证人证言:

5.证人证言有证人基本情况、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1分)

其他:6.由执法人员采样的,有采样主要情况的记录,包括采样地点、时间、人员,采集样品名称、数量等。(1分)

6

案件调查报告

1.调查报告的形式完整:案件由来、调查经过、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调查结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等基本要素齐全。(2分)

2.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且与适用法条的描述一致。(2分)

3.证据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且不同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2分)

4.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1分)

7分

无案件调查报告的,本项得0分。

7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0.5分)

2.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0.5分)

3.当事人身份信息,如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公民身份号码。(0.5分)

4.案件调查机构名称、调查时间。(0.5分)

5.违法行为信息。包括时间、地点、情节、后果。(0.5分)

6.证据信息。包括名称、提取时间、提供单位、证明内容。(0.5分)

7.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0.5分)

8.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和期限。(0.5分)

9.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0.5分)

10.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0.5分)

11.生态环境部门印章、日期。(0.5分)

12.送达回证。(0.5分)

6分

责令改正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的,本项无需评审。

8

行政处罚

事先(听证)告知书

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0.5分)

2.当事人名称或姓名。(0.5分)

3.违法行为信息。(0.5分)

4.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0.5分)

5.拟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0.5分)

6.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0.5分)

7.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及联系方式。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申请权和期限。(0.5分)

8.联系人信息,如电话、地址、邮政编码。(0.5分)

9.生态环境部门印章、日期。(0.5分)

10.送达回证。(0.5分)

5分

无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本项得0分。

9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0.5分)

2.当事人名称或姓名。(0.5分)

3.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0.5分)

4.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0.5分)

5.当事人权利,如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回避申请权、委托代理权。(1分)

6.参加听证的注意事项,如提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携带证据材料、通知证人出席作证。(0.5分)

7.联系人信息,如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0.5分)

8.生态环境部门印章、日期。(0.5分)

9.送达回证。(0.5分)

5分

不符合听证条件或执法对象未提出听证申请的,本项无需评审。

10

听证笔录

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0.5分)

2.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方式。(0.5分)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0.5分)

4.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基本信息。有证人的,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电话。(0.5分)

5.案件调查人姓名、工作单位及执法证号。有证人的,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电话。(0.5分)

6.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0.5分)

7.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等进行陈述、申辩的内容。(0.5分)

8.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意见。(0.5分)

9.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的审阅确认意见、逐页签名、日期。(0.5分)

10.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签名、日期。(0.5分)

11.修改处有签名或者压指印。(0.5分)(如无修改处,本项直接得分)

12.无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0.5分)

6分

不符合听证条件或执法对象未提出听证申请的,本项无需评审。

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1分)

2.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1分)

3.调查机构名称、调查时间。(0.5分)

4.违法行为信息。(2分)

5.证据信息。(1分)

6.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1分)

7.行政处罚的依据条款。(1分)

8.陈述申辩、听证过程。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予以说明。(0.5分)

9.当事人意见、理由及证据。(0.5分)

10.生态环境部门采纳当事人意见的情况及理由。(0.5分)

11.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1分)

12.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1分)

13.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信息。(0.5分)

14.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0.5分)

15.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0.5分)

16.生态环境部门印章、日期。(1分)

17.送达回证。(0.5分)

18.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1分)

15分

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项得0分。

未进行行政处罚直接进行环境犯罪移送的,本项无需评审。

12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0.5分)

2.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0.5分)

3.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名称、文号、确定的义务。(0.5分)

4.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送达情况。(0.5分)

5.履行义务的期限。(0.5分)

6.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0.5分)

7.陈述权、申辩权。(0.5分)

8.联系人信息,如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0.5分)

9.生态环境部门印章、日期。(0.5分)

10.送达回证。(0.5分)

5分

无需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本项无需评审。

13

强制执行申请书

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0.5分)

2.人民法院名称。(0.5分)

3.申请人(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生态环境部门)基本信息。(0.5分)

4.被申请人(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0.5分)

5.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经生效的信息,如文书名称、发文字号、送达日期。(0.5分)

6.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0.5分)

7.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0.5分)

8.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内容。(0.5分)

9.附有材料清单,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催告情况、标的情况。(0.5分)

10.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签名、生态环境部门印章、日期。(0.5分)

5分

无需强制执行的,本项无需评审。

14

结案表

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0.5分)

2.立案基本信息,如立案日期、立案号、案由。(0.5分)

3.当事人基本信息。(0.5分)

4.案件调查处理基本信息,如处理过程、文书名称及文号、处理结果。(0.5分)

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基本信息。(0.5分)

6.案件执行的基本信息。(0.5分)

7.附执行有关文书。如罚没收据、处置、销毁凭证和监销记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相关文书及记载。(1分)

4分

已结案案件无结案表的,本项得0分;未结案案件,本项无需评审。

15

案卷

1.一案一卷。(0.5分)

2.一案一号。(0.5分)

3.统一规范的卷皮。(0.5分)

4.卷内目录填写规范。(0.5分)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0.5分)

6.卷内材料有页号。(0.5分)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0.5分)

8.案卷美观、整洁。(0.5分)

4分

未结案案件,本项无需评审。


2.专用文书评查项

(1)按日连续处罚(20分)

序号

评查项目

评分细则

标准分

说明

1

再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0.5分)

2.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0.5分)

3.当事人身份信息,如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公民身份证号。(0.5分)

4.有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信息,包括时间、地点、情节、后果。(0.5分)

5.有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证据信息,包括名称、提取时间、提供单位、证明内容。(0.5分)

6.有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0.5分)

7.有再次责令改正的法律依据。(1分)

8.有再次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0.5分)

9.有告知拒不改正的累计连续处罚后果。(0.5分)

10.有告知不服责令改正的救济途径和期限。(0.5分)

11.有生态环境部门盖章与日期,送达回证。(0.5分)

6分

2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0.5分)

2.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与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身份证号一致;若是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合伙的,除姓名外,要注明营业执照中登记的字号。地址要与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有实际地址。(0.5分)

3.调查机构名称、调查时间。(0.5分)

4.初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信息。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0.5分)

5.初次检查的证据信息。包括证据名称、提取(作出)时间、提供(作出)单位、证明内容等。(0.5分)

6.初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0.5分)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信息。包括决定书文号、送达情况。(1分)

8.对初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罚款金额)及其送达情况。(1分)

9.复查情况,复查发现拒不改正行为的再次责令改正情况。(1分)

10.复查中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1分)

11.拒不改正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0.5分)

12.陈述申辩、听证过程,当事人意见及生态环境部门采纳当事人意见的情况及理由。(若案情不涉及,本项无需评审)(1分)

13.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依据。(0.5分)

14.按日连续处罚起止时间、罚款金额。(1分)

15.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信息。(1分)

16.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0.5分)

17.不履行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0.5分)

18.生态环境部门印章、日期。(0.5分)

19.送达回证。(0.5分)

20.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1分)

14分

无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的,本项得0分。


(2)查封扣押(45分)

序号

评查项目

评分细则

标准分

说明

1

查封(扣押)审批表

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0.5分)

2.案源信息。(0.5分)

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0.5分)

4.案情简介与申请查封、扣押的理由,包括违法时间、地点、行为、情节与后果,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0.5分)

5.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型号等信息。(0.5分)

6.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0.5分)

7.承办人的立案建议及签名、日期。(0.5分)

8.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0.5分)

4分

无查封(扣押)审批表,本项得0分。

2

查封(扣押)决定书(含清单)

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1分)

2.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1分)

3.调查机构名称、调查时间。(1分)

4.违法行为信息。(1分)

5.证据信息。(1分)

6.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1分)

7.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1分)

8.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型号和存放地点等。(2分)

9.查封、扣押的期限。(1分)

10.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1分)

11.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1分)

12.生态环境部门名称、印章、日期。(1分)

13.送达回执。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应当场交付被查封人,被查封人或其负责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若拒绝签名、盖章的,注明情况并有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2分)

15分

无查封(扣押)决定书(含清单)的,本项得0分。

3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含清单)

1.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准确。(1分)

2.有查封、扣押的起止时间和地点。(2分)

3.有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记录其陈述和申辩。(2分)

4.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2分)

5.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2分)

9分

无正当理由未制作现场笔录的,本项记0分。

查封扣押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同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按本项标准评分。

4

延长查封、扣押通知书

1.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0.5分)

2.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准确。(0.5分)

3.有查封(扣押)决定的文书名称、文号、作出日期(1.5分)

4.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2分)

5.载明具体理由、法律、法规、规章依据。(2分)

6.有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和期限。(0.5分)

7.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印章、日期。(0.5分)

8.有送达回证。(0.5分)

8分

如未到查封期限没有出现应当作出延长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情形,本项无需评审。

5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0.5分)

2.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0.5分)

3.有查封(扣押)决定的文书名称、文号、简要事由及作出日期。(2分)

4.有解除查封(扣押)理由期解除法律依据。(1分)

5.有实施查封扣押设置、设备的地点和概况。(2分)

6.有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起始日期。(0.5分)

7.有解除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清单。(1分)

8.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日期。(0.5分)

9.有送达回证。(0.5分)

10.自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且送达回证信息完整(0.5分)

9分

如未到查封期限没有出现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情形,本项无需评审。


(3)限产停产(25分)

序号

评查项目

评分细则

标准分

说明

1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

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0.5分)

2.当事人名称或姓名。(0.5分)

3.违法行为信息。(0.5分)

4.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0.5分)

5.拟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0.5分)

6.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0.5分)

7.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及联系方式。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申请权和期限。(0.5分)

8.联系人信息,如电话、地址、邮政编码。(0.5分)

9.生态环境部门印章、日期。(0.5分)

10.送达回证。(0.5分)

5分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体现的,相关内容按照本项标准评分。

无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的,且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未载明的,本项得0分。

2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听证通知书

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0.5分)

2.当事人名称或姓名。(0.5分)

3.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0.5分)

4.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0.5分)

5.当事人权利,如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回避申请权、委托代理权。(1分)

6.参加听证的注意事项,如提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携带证据材料、通知证人出席作证。(0.5分)

7.联系人信息,如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0.5分)

8.生态环境部门印章、日期。(0.5分)

9.送达回证。(0.5分)

5分

不符合听证条件或执法对象未提出听证申请的,本项无需评审。

3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书

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1分)

2.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与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身份证号一致;若是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合伙的,除姓名外,要注明营业执照中登记的字号。地址要与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有实际地址。(1分)

3.调查机构名称、调查时间。(1分)

4.违法行为信息。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1分)

5.证据信息。包括证据名称、提取(作出)时间、提供(作出)单位、证明内容等。(1分)

6.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1分)

7.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据。(1分)

8.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改正方式、期限。(1分)

9.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包括立即整改、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的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污、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等。(2分)

10.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程序。包括完成整改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送备案,提交监测报告等相关整改材料。(2分)

11.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1分)

12.生态环境部门名称、印章、日期。(1分)

13.送达回执。(1分)

15分

未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书的,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本项中的内容。相关内容按照本项标准评分。

无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书,且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载明的,本项记0分。


(4)移送拘留(20分)

序号

评查项目

评分细则

标准分

说明

1

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审批表

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审批号。(0.5分)

2.单位公章、调查人员、承办部门。(0.5分)

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地址。(0.5分)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0.5分)

5.案情简介。(1.5分)

6.行政拘留处罚移送依据和处理意见。(1.5分)

7.部门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意见。(0.5分)

8.厅(局)领导意见。(0.5分)

6分

无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审批表的,本项得0分。

2

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含移送材料清单)

1.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0.5分)

2.案由。(0.5分)

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地址。(0.5分)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0.5分)

5.案情简介。(2分)

6.行政拘留处罚移送依据及移送建议。(2分)

7.经办人及其执法证号、行政机关公章、日期。(2分)

8.移送材料名称、数量、提供部门。(2分)

9.移送部门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1分)

10.公安机关签收人员签名及日期。(1分)

11.移送机关公章。(1分)

12.受理机关公章或公安机关受案文书。(1分)

14分

无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含移送材料清单)的,本项得0分。


(5)环境污染犯罪(15分)


序号

评查项目

评分细则

标准分

说明

1

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审批表

1.单位公章、调查人员、承办部门。(1分)

2.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地址。(0.5分)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0.5分)

4.案情简介。(1分)

5.移送依据和处理意见。(1分)

6.部门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意见。(0.5分)

7.厅(局)领导意见。(0.5分)

5分

无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审批表的,本项得0分。

2

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含移送材料清单)

1.案由。(1分)

2.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地址。(0.5分)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0.5分)

4.案情简介。(1分)

5.移送涉嫌犯罪罪名、依据及移送建议。(2分)

6.经办人及其执法证号、行政机关公章、日期。(1分)

7.移送材料名称、数量、提供部门。(2分)

8.移送部门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1分)

9.移送机关公章。(1分)

10分

无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含移送材料清单)的,本项得0分。


(三)加分项

评分细则

标准分

说明

1.案情复杂,处罚程序复杂,执法手段丰富的,如涉及出具监测报告、鉴定报告、听证、专家作证等多个程序,涉及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多种执法手段。(1分)

10分

必须说明理由

2.案件影响较大。如涉嫌违法人数较多、造成环境污染破坏后果严重、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执法。(1分)

3.办案难度较大。如收集证据难度大、移送阻力大、办案过程复杂、协调难度大但主动取得有关部门支持与配合等。(1分)

4.执法文书说理明晰,自由裁量依据明确、理由充分,认定数额准确。(1分)

5.采集数据以应用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违法主要证据之一。(1分)

6.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实行差异化执法方式,对主动报告、妥善处置、未造成污染后果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的,有具体书面予以说明。(1分)

7.案源线索创新,来自于双随机、举报、非现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移送等渠道。(1分)

8.对于突出的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生态环境问题,案卷中有移送案件单体现区域交叉检查制度且以交叉检查方式开展。(1分)

9.案卷体现建立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如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执法,重大案件咨询专家、法律顾问,专家或法律顾问有书面出具意见等。(1分)

10.具有其他较好典型示范作用确应予以加分的情况。(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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