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通报四起涉VOCs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9-02 18:03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有效遏制臭氧污染,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初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出台《益阳市包装印刷、线路板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执法工作方案》,组织执法人员重点加强对包装印刷、线路板制造行业企业环评手续、涉VOCs 物料的储存与输送、涉 VOCs排放等情况的检查。近期,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排查整治,建立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严厉查处涉VOCs排放违法行为。截至目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共检查涉VOCs企业6家,立案查处4家,要求限期整改2家。

为巩固专项行动效果,有效降低VOCs的排放,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违法企业形成有力震慑,今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面向社会公布4起涉VOCs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1.益阳市牛犇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牛犇印务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对收集的VOCs废气未进行处理,而通过管道直接外排,并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鉴于该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侦办。

2.益阳市历辉包装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中从事产生VOCs废气生产活动案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历辉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环评要求对生产车间进行密闭,车间门窗处于开启状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3万元。

3.益阳市春信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案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春信印务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其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对项目负责人处罚款5万元。

4.益阳市铭信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铭信印务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印刷机正在使用,但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设备未开启,印刷工序收集废气未经处理设施处理直接外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侦办。(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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