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6 14:11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21〕33号)文件精神,制定了《益阳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21〕33号)文件精神,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将实施正面清单制度作为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环境。通过深入实施正面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原则。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守法模范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其充分信任和支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二)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原则。严格依法履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各类现场执法检查活动。营造生态环境守法氛围,及时听取企业诉求,指导帮助加强环境管理,推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三)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原则。对正面清单企业(含建设项目,下同)不得“降低要求”“不管不问”,要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并通过公开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执法。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附件1)第三章要求,负责做好辖区内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和移出的报送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正面清单有关调度资料的报送,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市局根据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报送的纳入和移出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做好正面清单的制定、移出、公示、发布、调整、信息维护等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牵头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有关科室(单位)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做好正面清单内企业依法监管履职无责制度探索、正面清单发布和普法宣传,以及正面清单与环保信用评价、排污许可管理、污染天气应对等制度统筹衔接等工作。

(二)实施动态管理。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将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报送市局,市局复核后将其移出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再次纳入。正面清单有效期原则为3年,在有效期内,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要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三)统筹制度衔接。要做好正面清单与环保信用评价、排污许可管理、污染天气应对等制度统筹衔接。正面清单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日常监察随机抽查系统,并列入执法计划。在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设置正面清单工作选项,实现非现场执法检查过程、减免行政处罚情况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做好市级、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工作衔接,实现监管措施一致,执法检查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

(四)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全面梳理分析本行政区域现场检查的种类、数量,切实减少各类现场调研指导和执法检查次数。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或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随机抽中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湖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的情形除外)。

(五)落实企业守法主体责任。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可以邀请正面清单企业交流座谈,及时听取企业诉求,梳理相关行业企业违法风险点,明确监管执法要求,采取生态环境普法培训、法律宣传单送法入企、专项指导帮扶等方式加强普法宣传,增强企业行为预期。根据企业需求,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引导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精细化环境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环境风险管理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成立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管副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参照成立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领导小组,推动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地,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确定1名分管领导(分局领导)和1名负责人,名单按附件2格式于9月18日前发电子邮箱。

(二)建立调度机制。市生态环境局按季度对正面清单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并向生态环境部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定期评估正面清单落实情况,及时汇总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执法检查数据。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于2021年9月24日前将辖区内符合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按附表2格式要求以红头文件报送市局(扫描件、电子版各一份发电子邮箱)。每季度末汇总报送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季度数据(附件3)并报送关于落实正面清单工作中的亮点、经验做法各1篇;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落实正面清单年度工作总结和《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3)年度数据。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将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协同做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贯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宣传工作。及时宣传发布重大违法和依法减免处罚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

联系人:陈锋;联系电话:13873781775;电子邮箱:34330853@qq.com。

附件:1.湖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2.正面清单工作联络员名单

3.益阳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列表

4.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湖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转变监督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督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的名录制度。

第三条 正面清单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引导与监督并重、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的制定、移出、公示、发布、调整、信息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对市州生态环境局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州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监督实际,积极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依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

正面清单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市州生态环境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正面清单。

第七条 正面清单公示应包括企业的以下内容:

(一)名称;(二)所在地;(三)法定代表人;(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五)行业类别;(六)排污许可证编号或排污登记编号;(七)企业按要求履行自行监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情况;(八)有效期。

第八条 正面清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

正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市州生态环境局发现正面清单企业存在移出条件的应及时移出,并告知相关企业。

第九条 市州生态环境局在正面清单按程序发布后一个月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按要求定期汇总正面清单工作相关内容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第三章 企业的纳入和移出

第十条 市州生态环境局开展正面清单制定工作时,原则上将所有被评价为湖南省环保诚信单位的企业,与民生保障、疫情防控等密切相关的企业以及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并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小微企业,直接纳入正面清单。

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纳入正面清单:

(一)环境管理规范,环保手续和环保管理制度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运行的;

(二)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

(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依法安全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的;

(四)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

(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枯水期及疫情等特殊期间,及时响应管控要求的;

(六)有完备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无突发环境事件隐患;

(七)按要求履行自行监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八)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

(九)符合其他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的。

第十二条 非重点排污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纳入正面清单:

(一)环境管理规范,环保手续和环保管理制度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

(二)具备能通过各类生态环境管理数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或利用能源等其他部门数据开展非现场监管的条件的;

(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依法安全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的;

(四)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

(五)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枯水期及疫情等特殊期间,及时响应管控要求的;

(六)按要求履行自行监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七)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符合其他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的。

第十三条 正面清单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从正面清单中予以移出: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纳入条件的;

(二)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经调查属实的;

(三)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被评价为环保风险、不良及黑名单单位的;

(五)因企业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

(六)其他应当移出的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纠正、整改完成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等逃避监管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

第十五条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一)企业未按要求进入园区管理的;

(二)企业所在园区未按规定配套基础设施,未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未达到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的;

(三)周边群众投诉举报企业污染问题,反应强烈,但企业未妥善解决实际问题的。

第四章 保障和执法方式

第十六条 对正面清单企业,市州生态环境局在有效期内要组织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定期报送自行监测结果,帮助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干扰。

第十七条 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充分发挥移动执法系统的作用,依法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和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对正面清单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市州生态环境局对正面清单企业不得降低监管标准,应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列入执法计划,常态化监督执法方式如下:

(一)对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等物联网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对其他企业,通过各类生态环境管理数据、自行监测数据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门数据等开展非现场监管;

(二)正面清单企业可以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的一般监管对象,被“双随机”抽查到时,可免于现场执法检查;

(三)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 对正面清单企业还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生态环境部门评优评奖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优先推荐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获得环保相关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正面清单企业在中央、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部等部署专项检查活动时不免于现场检查;在开展绩效评估、清洁生产核查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等活动不免于现场检查。

市州生态环境局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枯水期及疫情等特殊时期,应及时调整监督方式,统筹衔接当地应对措施开展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 正面清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一)涉嫌环境违法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信访举报的;

(二)有关部门转办、领导批示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经非现场监管发现环境违法线索需要调查核实的;

(四)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其他应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明确对正面清单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的启动条件和程序,不得随意提高监管标准和更改要求。

第二十三条 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督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发现市州生态环境局存在不及时开展正面清单工作、在正面清单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正面清单企业监督失职失察、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等情形的,将依法严肃追责。

市州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2

分局正面清单工作联络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备注

分管领导

负责人


附件3

益阳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列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序号

名称

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业类别

企业按要求履行自行监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排污许可证编号或排污登记编号

正面清单的有效期

备注

示例

XX有限公司

XX县

李XX

制药

企业按要求落实了每季度1次的自行监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网址https://wenda.so.com/q/

3年

重点排污单位/非重点排污单位


附件4

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21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区县市

纳入清单企业数量(个)

配套、细化措施(发文)数量(件)

对清单内企业开展现场监管执法次数(次)

清单内企业非现场检查次数(家次)

通过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数量(个)

清单内企业环境违法立案处罚数量(件)

减免处罚次数(次)

执法部门服务企业次数(家次)

在线监控、视频监控

遥感、无人机

用电、用能监控

其他方式

清单内企业

非清单内企业

电话、网络等

现场帮扶

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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