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中心卫生院等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决定
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中心卫生院、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卫生院、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中心卫生院: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和要求。
按照《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此次行政许可(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分别为:(湘环辐证[H0020] 湘环辐证[H0009] 湘环辐证[H0013])。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派委托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于2020年4月3日前来我局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各单位依法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局。
联 系 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科 欧阳艳芳
联系电话:0737-4229621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行政许可 决定
抄 送: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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