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向长沙宜青环境评估有限公司、赵峰送达告知书的公告
长沙宜青环境评估有限公司、赵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第一、二季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给予进行失信记分。
我局依法需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告知,但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邮寄等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我局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送达(告知书内容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请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拟对长沙宜青环境评估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的告知书.pdf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