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以下1个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
公告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23日(7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6203302),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