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8 10:43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省环境保护

 

 

湘环函〔2017124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省直管县环保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16117日起,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目前我省各市州对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管理要求不一。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管理,加强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各市州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

二、规范危险废物省内转移联单的申领程序。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向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提交《危险废物省内转移联单申领表》及相关材料(附件1),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按“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和“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等要求发放相应数量的转移联单,并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编号,同时做好转移联单发放登记,建立台账。

危险废物市内转移联单申领程序由各市州参照执行。

三、完善转移信息通报机制。产生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市级环保部门。

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自发放转移联单之日起3日内,向产生单位所在县(市区)和接受地市级环保部门通报(要留痕)转移联单发放情况,接受地市级环保部门自收到转移联单第五联之日起3日内将收到转移联单等情况通报给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

四、严格转移联单流程管理。省环保厅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样式印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市州环保局向省环保厅免费申领转移联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申领、填写、运行、报送、保管转移联单,未使用的转移联单由产生单位在报送已使用转移联单第二联副联时一并报送发放转移联单的环保部门存档。详见附件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流程图》。

五、实行危险废物转移每月零报告制度。涉危单位在每月5日前填写上月《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汇总表》(附件3),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报告,无转移情况也要零报告。市级环保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湘环发201422号)要求,汇总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于每年715日和下一年度1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汇总表、全年汇总表报省环保厅。

六、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档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均须建立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档案,接受单位要把转移联单和过磅单一起归档。联单保存期限为5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档案,做到一企一档。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执行转移联单和建档是涉危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其纳入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的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依法落实转移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运行、报送、保管联单或拒绝接受检查等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发放该涉危单位的下一批次转移联单。

八、其他。医疗废物的转移管理按照《关于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环发2003206号)执行。

 

附件:1.危险废物省内转移联单申领表

2.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汇总表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流程图

湘环函〔2017〕124号附件1-3.docx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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