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1 11:01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事项的规定》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日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明确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事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以及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益阳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益办发﹝2019﹞5号)、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益办发电﹝2019﹞51号)、中共益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生态环境局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益编发﹝2019﹞20号)、中共益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益编办发﹝2019﹞62号)等相关规定,经请示省厅,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体制改革实际,在生态环境系统垂改过渡期,对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及综合行政执法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委托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二、被委托单位

  (一)行政审批相关事项被委托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以下简称“局队合一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以下简称“城区分局”)。

  (二)综合行政执法相关事项被委托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

  三、委托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管理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实施本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审批相关事项。所有委托事项进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

  市局实施的所有行政审批相关事项使用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在辖区内实施的所有行政审批相关事项分别使用“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2)/(3)/(4)/(5)/(6)/(7)/(8)/(9)”公章。公章排号分别如下: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2);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3);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4);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5);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6);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7);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8);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9)。

  四、委托综合行政执法相关事项管理

  本规定所称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指根据中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精神和部署,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信访投诉处理及与其相关的行政命令和案件移送等行政执法工作。

  (一)在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管理和指挥下,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名义,统一行使执法职能。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主要负责城区分局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全市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局队合一分局主要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支队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

  (二)支队和局队合一分局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应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案审会的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决策。其中以下案件需提交市局案审会审核:

  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30万元(不含)以上罚款的;

  2.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关闭的;

  3.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及其他具有许可性质证件的;

  4.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

  5.其他重大疑难、社会舆情反应较大的案件;

  6.有管辖争议的案件;

  7.上级部门督办、交办的案件;

  8.市局认为需要市本级案审会研究决定的案件。

  市局法规科组织案审会,根据案审会结果,形成案审会议纪要,按照相关工作规程,经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复核,报市局主要负责人审定签批后,反馈案件承办单位。案审会议纪要应一并入卷归档。

  由市局法规科组织案审会的案件相关事项使用“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公章,局队合一分局综合行政执法相关事项使用“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2)/(3)/(4)/(5)/(6)"公章,支队承办行政执法相关事项使用“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7)” 公章。公章排号分别如下: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2);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用章(3);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4);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5);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6);

  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支队: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7)。

  案审会由以下成员组成:局长担任组长主持会议,分管法规和执法的局领导、法规科全体成员、执法支队支队长参加会议,相关案件办案人员列席会议。支队和局队合一分局参照本规定建立案审会制度。

  (三)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1.对需要进行移送的案件,原则上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支队和局队合一分局移送至案件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对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则上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支队和局队合一分局向管辖地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可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卷评查、法制审核、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由市局法规科负责指导、督促相关承办单位进行纠正,必要时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4.支队和局队合一分局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文书,由支队和局队合一分局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市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开。市局宣教科负责在局官网上设置相关专栏,并提供网站技术支持。

  5.支队和局队合一分局应结合实际,制定对应的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办案的流程时限、责任分工、法制审核、集体审议、公示执行等具体规程,报市局法规科备案。

  6.因行政处罚产生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事项,其中由市局案审会研究决定的案件,由市局法规科承担相应法律事务;未经市局案审会研究自行作出决定的案件,相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支队和局队合一分局负责相应法律事务。

  7.国家、省、市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委托效力

  各区县(市)分局和支队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行政审批相关事项和行使行政执法权,出具的相关行政文书,使用“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和编号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2)/(3)/(4)/(5)/(6)/(7)/(8)/(9)”(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专用章”)、“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公章和编号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2)/(3)/(4)/(5)/(6)/(7)”公章(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专用章”),其行政效力等同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权限内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相关事项。行政执法专用章仅用于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及与其相关的行政命令和案件移送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审批专用章和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备案和刻制工作。

  行政审批专用章和行政执法专用章使用前,须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批准。

  使用单位严格按行政公章管理相关要求规范管理。专用章损坏、遗失和被窃,应及时向市局办公室汇报,登报公告,并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刻制手续。违法违纪或违反本规定使用专用章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委托责任

  坚持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支队和局队合一分局承办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问责、信访事件均由各被委托单位具体负责和承办,并对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产生严重法律后果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七、全程监督,早期进入。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科室(单位)要加强对各被委托单位履行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职能的指导,及时就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贯彻落实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严格规范审批,公正文明执法。被委托单位必须每个季度将本单位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办理情况向市局相关科室书面汇报,市局相关科室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被委托单位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相关文书档案进行抽查审查,并将情况及时通报。

  八、本规定自6月1日起执行。如上级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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