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对企开放接待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9 08:34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

为切实助企纾困,推动解决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难点、堵点,助力企业绿色发展,打好发展六仗,现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对企开放接待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3日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对企开放接待日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益阳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问题和困难,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不断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工作内容

(一)接待人员:市生态环境局局领导带队,根据企业诉求所涉及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参与。

(二)接待时间:每季度一次。具体接待时间在接待日前一周确定,并电话通知来访企业。

(三)接待对象:本市辖区内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原则上每个企业来访人数不超过3人。

(四)接待地点:市生态环境局会议室。

二、接待事项

(一)企业发展及建设项目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

(二)对生态环境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咨询和办理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涉及多个科室、需相互协调配合办理的有关事项。

(五)在生态环境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可以提供咨询的事项。

三、接待程序

(一)登记。企业可通过电话(0737-4243120)、传真(0737-4216864)、来信(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益阳市高新区鹿角园路123号)等形式反映来访意向,并说明来访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来访企业代表姓名及联系电话、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二)预约。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根据企业的问题,分门别类,确定相关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接待。

(三)接待。接待人员与来访企业会谈,详细了解来访企业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交办。根据企业提出的问题,交由相关科室限时处理。

(五)办理及回复。相关承办科室对交办的问题进行跟进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反馈来访企业。

四、处理原则

接待组织、收集问题等由办公室牵头。对当场能够答复解决的问题,接待人员当场答复解决;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进行调查处理的问题,接待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交由对应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调查处理;对不属本局职能范围的问题,接待人员指引来访人重新确定对应部门进行反映;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法律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处理的问题,接待人员指引来访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对企开放接待日”局领导带班制度,每个咨询日由1名局领导作为带班领导,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专家团,负责为企业答疑解惑。

(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一次不跑、最多跑一次”要求,咨询事项可以通过电话解答的,在预约登记的 24 小时内予以线上答复;咨询事项需现场实地勘察后才能解答的,由专家团与企业约定时间开展实地走访,现场办公。

(三)强化跟踪回访。接待人员为企业服务后,需填写“对企开放接待日”登记表报送至局办公室。按照“谁落实、谁回访”的原则,适时组织对已协调解决的问题进行回访,进一步落实兑现解决措施,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对具有指导意义的办理答复案例,进行信息公开,为其他企业处理类似问题提供借鉴。

 

附件:1.“对企开放接待日”申请表

2.“对企开放接待日”登记表

 

 

 

 

 

 

 

附件1

“对企开放接待日”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来访人员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负责单位

(申请人选择)

来访时间

(申请人选择)

咨询或反映事项概述*

 

 

 

 

 

 

 

 

 

备注:*为必填项

附件2

“对企开放接待日”登记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来访代表

 

联系电话

 

来访时间

 

接访领导

 

接访科室

 

咨询或反映

事项概述

 

 

问题解决

情况概述

 

 

 

 

 

 

 

 

回访时间

 

是否满意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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