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和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全面推进涉企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益法办〔2022〕9号)精神,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并经市司法局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6日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印发 |
附件
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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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1.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首次发现,该首次发现不区分违法行为类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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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1.属于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表面处理类等涉重金属污染项目除外); 2.发现后主动或经责令实施关停、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 3.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 4.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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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三款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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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十九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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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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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1.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未超过3个月; 2.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要求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 3.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或主动实施关停、 恢复原状等措施;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建设项目不包含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 6.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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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1.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因安全因素不能立即停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在设备启停、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之前主动做好记录台账的或已向所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 2.5.5≤PH<6或9<PH≤10.5;除一类污染物外的其他常规污染物单因子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阀浓度限值0.3倍以下;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半个月; 5.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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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1.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因安全因素不能立即停产的,主要生产设备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在设备启停、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之前主动做好记录台账的或已向所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 2. 常规污染物单因子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阀浓度限值0.3倍以下; 3.不含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大气污染物;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半个月; 6.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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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1.已按相关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2.在当日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 3.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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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1.物料堆放面积在30平方米及以下; 2.经发现后在3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 3.未造成环境污染,且属于首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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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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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1.已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但不符合规定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属于首次违法; 2.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所涉及危险废物量不足10千克,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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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1.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 2.堆放面积在30平方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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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1.堆放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2.经发现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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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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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1.具备经营资质;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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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1.经营具备相应资质; 2.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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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1.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观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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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1.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2.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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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1.环境违法行为未产生、排放污染物;2.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及时整改;3.未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依法可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三、“改正违法行为”应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行认定。 四、“首次违法”是指市或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包括乡镇(街道)生态环境办及工作人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之日起,往前追溯两年内首次环境违法(不要求为同一类或同一种环境违法行为)。 五、本清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 不包括本数,“近两年 ”是指以当次行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二年。 六、“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且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环境违法行为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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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环境违法行为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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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境违法行为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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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环境违法行为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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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违法行为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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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境违法行为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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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守法承诺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轻处罚仅针对罚款类行政处罚。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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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 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1.首次被发现; 2.限于除产生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3.建设单位主动实施关停或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4.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 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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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1.首次被发现; 2.限于除产生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已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合格但未投入生产、使用; 4.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或者主动实施关停或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5.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配合调查; 6.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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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1.在试运行期间,因污染物处理工艺调试等原因所产生的水污染物不可避免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采取将所产生的污染物存放于应急储存设施或者其他临时储存设施等应急措施后,已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仍超标放污染物的; 2.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产工艺或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原因,生产设施无法实现停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需排放污染物,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抢修,排除故障,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3.生产设施连续不可中断运行,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年度检修计划,并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在检修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5.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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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行为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
在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已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和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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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文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可以作为认定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处罚案件,应当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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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违法贮存固体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查封、扣押 |
益阳市生 态环境局 |
可能但尚未造成环境严重污染,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1.涉及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且涉及量三吨以下的; 2.涉及固体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涉及量五吨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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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查封、扣押 |
益阳市生 态环境局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且近二年内没有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下; 2.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下; 3.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下。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 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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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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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 态环境局 |
尚未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或者第一次复查已按要求改正的,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1.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不涉及铅、汞、镉、铬、砷、铊、锑、镍、铜、锌、银、钒、锰、钴的; 2.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下; 3.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下。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三)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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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 |
益阳市生 态环境局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查封: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没有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没有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并于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现场检查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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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查封、扣押 |
益阳市生 态环境局 |
可能但尚未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1.排放的污染物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2.已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3.排放污染物所在区域不属于一、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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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1.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 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等导致广泛社会影响的; 3.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未列入本清单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三、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1.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用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四、本清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 不包括本数,“近两年 ”是指以当次行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二年。 五、“改正违法行为”应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行认定。 六、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实施强制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约谈负责人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教育、批评劝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