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湘环发〔2021〕19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局党组会同意,现将《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YYCR-2023-2700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益环发〔2023〕1号).pdf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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