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
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正常生产,浸出车间共有3台废气处理设施,有2台(2、3号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2、3号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储存池用pH试纸检测,呈酸性。净化车间调酸工序处理设施(5号废气排放口)风管引风机正在运行,碱液储存池水管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喷淋塔电机处于未运行状态,只有排放口引风机在运行,将调酸废气引至排放口直接排放。当日,我局委托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浸出车间的2、3号废气处理设施的碱液储存池及废气排放口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DA003废气排放口硫酸雾实测浓度为11.8㎎/m³,参考限值为10㎎/m³;DA002、DA003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储存池一、二级池储存的液体pH值均呈酸性。
上图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用pH试纸对该单位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储存池进行检测。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2024年12月11日,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实施罚款处罚,并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
此次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淡薄,存在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管理懈怠等情况。本案中该公司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给予精准打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的监管手段落到实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从而形成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