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某机动车维修服务中心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化县某机动车维修服务中心机动车尾气检测站(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中心正常运营。经执法人员现场抽取检测报告和调阅检测车辆视频,发现该单位2024年11月5日对汽油车湘H***J车辆尾气环保检测数据怠速测试值一氧化碳CO(%)为0.02,标准限值为≤0.6;尾气检测NO(10-6)为0,标准限值为≤650;高怠速测试值CO(%)为0,标准限值为≤0.3;NO(10-6)为0,标准限值为≤650。执法人员立即调取了车辆检测视频,发现受检车辆检测时并未启动,该单位直接为受检车辆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随后执法人员再次调阅了该单位2024年10月14日对汽油车湘H***1车辆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该车共进行5次检测,出现3次不同的ℷ标准限值,第一次设置标准限值0.95~1.05、实测值为1.12,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不合格;第二次设置标准限值0.95~1.10、实测值为1.05,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合格;第三次设置标准限值0.95~1.25,实测值为1.22,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合格。
上图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化县某机动车维修服务中心烟气检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不经过检验直接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及篡改标准限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2024年11月1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拟没收该单位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典型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机动车合规达标排放的“守门人”,对于推动移动源污染减排、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执法人员积极运用实地勘察、视频监控回溯等方式挖掘线索,并固定该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证据,为案件的后续办理夯实了基础。本案有效发挥了惩戒及警示作用,倒逼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有利于推动全市机动车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