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露天堆放砂土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鲁某经营的位于益阳市高新区的砂土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约2万吨砂土露天堆放未覆盖,四周未建设围挡,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营者鲁某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土露天堆放,四周未建设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图为:鲁某经营的砂土堆场砂土露天堆放未覆盖、未建设围挡
查处情况:
鲁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经营者鲁某实施罚款处罚。
截至目前,经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复查,鲁某经营的该砂土堆场已主动关闭。
典型意义:
扬尘是指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扬尘污染不仅对环境空气质量有很大影响,对人体健康也会造成损害。本案再次警示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做到:1.各种生产原材料妥善存放,若露天堆放须加以覆盖,并尽量将易造成扬尘污染的材料堆放于密闭空间内。2.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堆场,要建立严密围挡且物料堆体高度不得高于围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