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头看 | 2024年益阳市十大涉气违法典型案例公布(二)
发布时间:2025-01-14 10:11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315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喷漆作业未密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喷漆房未密闭,喷漆房内正在进行喷漆作业,位于楼顶东侧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配套的风机正在运行,UV光解灯管全部处于熄灭状态,大量气体从废气处理设施中间未关闭的门和东侧的裂缝内逸散到外环境,设施周边有较明显的异味。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益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一张门处于打开状态,未经处理的废气逸散到外环境。

  益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的UV光解灯管全部处于熄灭状态。

  查处情况:

  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2024年7月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实施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

  喷漆作业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VOCs,这些物质是形成PM2.5等二次污染物的重要前体物,易引发灰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该单位是一家生产木质电热取暖器的小微企业,环保意识薄弱,在对环境空气质量日益重视的今天,依然抱着省成本的心态,偷偷摸摸搞污染,属于典型的“顶风作案”。一次处罚,胜过呼喊千万次环保口号。唯愿我们呼吸的空气,不再是企业“省成本”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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