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高新区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发布时间:2024-12-05 16:55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益阳高新区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年产200吨氧化金属皮膜电阻毛坯建设项目正在生产,搅拌、喷涂工序产生HCI(氯化氢)废气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吸风集气罩+双级高效酸雾废气净化吸收塔风机正在运行,喷淋水泵未进行喷淋作业,搅拌、喷涂工序产生的HCI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未经碱液喷淋处理通过23米高排气筒排放外环境。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公司喷涂工序正在使用四氯化锡、三氯化锑、盐酸调配的喷涂液进行喷涂作业,但喷淋废液收集桶没有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同时,该公司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之规定。

  该公司出现问题后,积极进行生态损害赔偿,最终经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安机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有“污染防治设施”不开启,处于闲置状态,说明企业的环保意识相当淡薄,经常抱有“一会就好”“不开没事”的侥幸心理。企业思想上的麻痹松懈与行动上的不负责任,既给周边环境带来危害,又给企业自身造成负面影响。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强化日常环境管理,查处该类违法行为等举措,倒逼企业确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让“开启环保设施”成为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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