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益阳市高新区湖南某某机械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案
发布时间:2023-11-21 20:21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2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停运设施,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擅自露天堆放;三号车间车桥灯塔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针对该公司“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湘环发〔2023〕1号)文件第6项不予行政处罚。针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擅自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不予行政处罚。针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针对该公司三号车间车桥灯塔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对该公司责任人王山峰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启示意义:

  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与违法造成的危害后果,认真落实企业帮扶政策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对企业多项违法行为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刚柔并济。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首违不罚之规定,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2项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考虑了企业的实际困难,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的温度;对另外两项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刚性监管,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力度,警示生态环境保护的红线不可逾越。另一方面,双罚并行。对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双罚”,以此警示建设单位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环保设施验收工作,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