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沅江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融通农业发展(益阳)基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大通湖入湖口(含电排涵闸)水质综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16日
大通湖入湖口(含电排涵闸)水质综合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大通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我市大通湖入湖口、电排涵闸水质保护管理,强化大通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属地责任,统筹协调大通湖内湖防汛、生态、生产需求,持续改善大通湖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上下游协同治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通湖流域区域是指大通湖湖体周围有水环境保护责任的县市区、融通农业发展(益阳)基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的行政区域。大通湖区管委会、南县人民政府、沅江市人民政府、融通公司是本行政区域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大通湖入湖口及电排涵闸设置考核排口和管控排口两种。考核排口及管控排口的水质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其中总磷执行湖、库Ⅲ类标准)。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考核排口和管控排口水质保护管理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水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保护力度,不断改善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确保水质只能变好、不能变坏。
第五条 大通湖入湖口及电排涵闸共设置36个考核排口和管控排口(名单见附件),所有排口实行24小时视频监控,水质考核管控情况将作为县市区和乡镇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考核依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湖、库标准和入湖口(含电排涵闸)自动监测小微站数据、有CMA资质证书的三方监测公司手工监测数据。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核及管控排口的设置、小微站管理、逐月通报的发布等。市驻大通湖水环境治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市驻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排口和管控排口的视频监控和考核结果的逐月通报拟草等,并具体负责所有入湖口电排涵闸的有序管控、排水审批和排水现场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按照水质“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原则,根据月考核结果,对考核对象实行奖励或缴纳生态补偿金。
(补偿第一类)未经批准向大通湖排水(含闸口关闭不严且流量较大)均认定为违规排放行为,并执行如下生态补偿措施。
1.大通湖流域纳入考核范围的考核排口小微站实时数据为劣Ⅴ类的,当月每发现一次违规排放行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在乡镇各缴纳生态补偿金10万元;考核排口小微站实时数据为Ⅴ类的,当月每发现一次违规排放行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各缴纳生态补偿金5万元。
2.管控排口等发现违规排放行为,市驻工作组立即安排小微站运维公司开展手工监测,生态补偿措施比照考核排口执行。
3.融通公司发生违规排放行为的,比照考核排口乡镇标准执行。
(补偿第二类)根据自动监测小微站监测数据月均值,总磷浓度未达到本年度考核目标值的均认定为水质不达标,并执行如下生态补偿措施。
1.自动监测小微站的总磷浓度月均值在0.082mg/L(2025年相应调整为0.075mg/L)-0.1mg/L的考核排口,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在乡镇各缴纳生态补偿金1万元。
2.总磷浓度月均值在0.1mg/L-0.2mg/L的考核排口,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在乡镇各缴纳生态补偿金2万元。
3.总磷浓度月均值在0.2mg/L以上的考核排口,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在乡镇各缴纳生态补偿金5万元。
(补偿第三类)不服从市驻大通湖水环境治理工作组调度的情况均认定为违规行为,并执行如下生态补偿措施。
主汛期或强降雨预警,由市驻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及《益阳市大通湖流域排水入湖管控方案》调度面向外河及非大通湖方向电排、或审批达标水体排水入湖等需要提前排水空渠待蓄的情况,如未按市驻工作组的调度安排执行,每出现一次该情况,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在乡镇各缴纳生态补偿金1万元。
达到相关水质要求并通过审批后向大通湖排水的考核排口,执行如下奖励措施。
1.考核排口总磷浓度达到0.05mg/L-年度目标值(2024年0.082mg/L,2025年0.075mg/L)的,每排放一次(一个自然日记一次,开闸时间不低于3小时),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在乡镇各奖励3万元;考核排口总磷浓度达到0.05mg/L以下的,每排放一次(一个自然日记一次,开闸时间不低于3小时),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在乡镇各奖励5万元。
2.上述总磷数据需在枯水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1日)连续30天达到、在非枯水期连续10天达到目标值,方可向市驻工作组有序申请排放一次,通过审批后执行排放奖励。
3.根据小微站4小时采集一次水质数据的规律,拟定集中排水时间为10点和14点两个时间段,同时采用12点、16点或之后更接近排水结束时间的小微站水质监测数据作为依据,如该数据显示超标,则取消排放奖励,由市驻工作组会同大通湖区生态公司全程监督(含视频监控)排水过程。
第九条 补偿第一、二、三类以自然月为单位,分别统计汇总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乡镇人民政府、融通公司缴纳的生态补偿金全部上缴市财政,相关单位在收到通报30日内完成缴款。
第十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融通公司缴纳的生态补偿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统筹。
第十一条 奖给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乡镇人民政府、融通公司的补偿资金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态补偿金(扣除奖励资金)的使用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6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由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湖入湖口及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的通知》(益生环委办〔20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通湖流域入湖口电排涵闸监测断面设置情况
附件
大通湖流域入湖口电排涵闸监测断面设置情况
序号 |
所在 区县 |
考核乡镇 |
入湖口涵闸名称 |
小微站名称 |
监测类别 |
1 |
大通湖区 |
河坝镇 |
大通湖水产公司涵闸 |
/ |
管控排口 |
2 |
小康村公司电排 |
/ |
管控排口 |
||
3 |
三千亩二队电排 |
/ |
管控排口 |
||
4 |
六队闸 |
/ |
管控排口 |
||
5 |
三队闸 |
三队闸 |
考核排口 |
||
6 |
南剅口闸 |
南剅口涵闸 |
考核排口 |
||
7 |
一队控制闸 |
一队控制阀门 |
考核排口 |
||
8 |
十五电排 |
/ |
管控排口 |
||
9 |
冲天闸 |
/ |
管控排口 |
||
10 |
渔场西电排 |
渔场西电排 |
考核排口 |
||
11 |
千山红镇 |
五七电排 |
五七分界闸 |
考核排口 |
|
12 |
长征电排 |
/ |
管控排口 |
||
13 |
融通公司 |
304电排 |
304电排 |
考核排口 |
|
14 |
305电排 |
新增小微站 |
考核排口 |
||
15 |
愚公闸 |
/ |
管控排口 |
||
16 |
南县 |
明山头镇 |
胜天电排 |
/ |
管控排口 |
17 |
南剅口涵闸交界断面 |
/ |
管控排口 |
||
18 |
乌嘴乡 |
兴新电排 |
乌嘴三星电排 |
考核排口 |
|
19 |
青树嘴镇、 乌嘴乡 |
五队河道乌沙渠闸 |
五队河道 |
考核排口 |
|
20 |
青树嘴镇 |
DG25电灌站 |
新增小微站 |
考核排口 |
|
21 |
DG30电灌站 |
新增小微站 |
考核排口 |
||
22 |
南县 |
青树嘴镇 |
青树嘴渠双闸 |
青树嘴船闸 |
考核排口 |
23 |
滨湖电排 |
滨湖电排 |
考核排口 |
||
24 |
新滨渠单闸 |
单闸 |
考核排口 |
||
25 |
新跃电排 |
新增小微站 |
考核排口 |
||
26 |
福利堂电排 |
福利堂电排 |
考核排口 |
||
27 |
百鹤堂电排 |
百鹤堂电排 |
考核排口 |
||
28 |
反修渠闸 |
八一村小涵闸 |
考核排口 |
||
29 |
八一尾闸 |
八一电排 |
考核排口 |
||
30 |
益拥闸 |
益拥闸 |
考核排口 |
||
31 |
卫国电排 |
卫国电排 |
考核排口 |
||
32 |
拥峰尾闸 |
拥峰尾闸 |
考核排口 |
||
33 |
金华电排 |
新增小微站 |
考核排口 |
||
34 |
金华闸 |
金华闸 |
考核排口 |
||
35 |
沅江市 |
四季红镇 |
四季红北河口电排 |
北河口电排 |
考核排口 |
36 |
先锋电排 |
/ |
管控排口 |
序号 |
入湖口涵闸名称 |
小微站名称 |
监测类别 |
1 |
金盆河节制闸 |
老河口金盆运河河道口 |
引水水质参考站点 |
2 |
老苏河节制闸 |
苏河 |
引水水质参考站点 |
3 |
五七河节制闸 |
五七运河入湖口 |
引水水质参考站点 |
4 |
五七闸 |
五七闸 |
引水水质参考站点 |
5 |
藕池河东支 |
藕池河东支 |
引水水质参考站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