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司法局关于注销晏新宇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决定(益司许〔2024〕5号)
当事人:晏新宇,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益阳市赫山区光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809011100229。
当事人晏新宇因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受到刑事处罚,赫山区司法局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书面建议。
经查明,赫山区光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晏新宇因犯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9日作出(2022)湘0922刑初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晏新宇犯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晏新宇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5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9刑终127号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机关认为,晏新宇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注销晏新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未缴回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同时作废(证书编号:31809011100229)。
益阳市司法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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