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惹祸端 损害赔偿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2-04-08 09:35 作者:王思宇 来源:赫山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好意搭乘”发生事故造成乘车人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欧江岔司法所就调解了一起这样的纠纷。

2020年12月,驾驶人杨某某好意搭乘邻居姚某某前往长沙,并未收取劳务费、车费、高速过路费等,不构成营运合同关系。在途经长沙市北二环时,因驾驶人杨某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与前方货车发生追尾。经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姚某某无责任。此次事故造成乘客姚某某左侧眉骨骨折、双肩受损,由于杨某某并未购买乘客座位险,在治疗费用不断增多后,一起因“好意搭乘”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此产生。

2022年2月,驾驶人杨某某前往欧江岔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司法所工作人员详细向其讲解了“好意搭乘”的相关法律知识。“好意搭乘”也称为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者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好意搭乘”作为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范畴,与我国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吻合。《民法典》中也首次明确了“好意搭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3月7日,欧江岔司法所组织双方第一次调解,调解员向双方详细问询了事故经过,并向双方解释了责任为何减轻,赔偿金额如何计算。但是乘客姚某某不能接受这种责任划分的方式,认为“我坐你车受的伤,你必须负担我的治疗费用,直至康复,再谈赔偿,还要我自己负担部分责任,没有这种说法!”第一次调解未能成功。

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姚某某电话沟通,并联系村调解员上门沟通,通过摆事实、讲法律、诉情理的方式,促成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

4月6日,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杨某某赔偿乘客姚国平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66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至此,一场因“好意搭乘”引发的纠纷成功化解。对此,调解员也提醒双方,驾驶人在助人为乐的同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注意安全驾驶,同时搭乘人也要有安全意识,共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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