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水铺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时间:2021-09-02 10:35 作者:刘进 来源:赫山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近日,沧水铺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损害赔偿纠纷。

2020年4月,夏某某雇佣邹某某代他上门放老鼠药,报酬按月支付。同年10月8日下午2时许,邹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某超市放老鼠药时不慎摔伤,伤后到益阳医专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约3万元,医药费已由夏某某支付。2021年6月23日,经有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邹某某构成十级伤残。邹某某在与夏某某就损害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未果后,遂向沧水铺司法所申请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在责任的划分方面各执一词。夏某某认为,邹某某在工作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从超市三楼摔下受伤,因此邹某某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而邹某某认为,他在工作中并不存在故意失误,且夏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司法所调解员在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后,分析归纳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即责任的划分。调解员指出,邹某某与夏某某之间形成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基础上,调解员一方面对夏某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看在邹某某受伤致残误工一年,请专人护理也有半年之久,且对其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希望夏某某能积极主动承担较多责任;另一方面劝导邹某某要从实际出发,索赔十几万没有法律依据,且自己确实也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

经司法所调解员三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夏某某承担事故70%的责任,并支付邹某某除医药费外的残疾赔偿金、误工损失、护理费等费用共计6万元,所有款项于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到位。至此,一起典型的个人劳务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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