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助力脱贫攻坚 贫困家庭幸免官司缠身
发布时间:2020-08-20 16:46 作者:李卫 崔艺 来源: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安全无小事,警钟要长鸣。近期梅城司法所协同调处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源自于2019年8月在梅城镇发生的一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事件,造成事故一方当事人吴某受伤严重(先后前往县二医院、湘雅医院就医诊治才逐渐康复),另一方当事人莫某面临一场“官司”。

莫某不理解为什么自己会被对方告上法庭,因此向当地村委反映情况并一同来到梅城司法所寻求帮助。司法所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询问了办案交警的办案过程,查阅相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认为当事人莫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当初,莫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了120救人,并在现场等待后续处理。但当事人吴某及其家属认为,莫某未主动到医院探望和协商相关事宜,同时也长时间无法联系到莫某,误认为莫某是肇事逃逸,于是在吴某出院后就将莫某告上法庭。

莫某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不仅有身体不好的家人,还举借了一大笔外债,家庭困难。出于感谢党和政府在扶贫工作中对她家庭的关心关爱,主动申请成为志愿者,为村上人居环境出一份力。事故发生时,她正在村上进行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结果大意之下造成事故。当时她看到吴某被120救走,认为吴某应该无大碍,心想相关赔偿事宜等吴某治疗出院后再商议,于是征得现场交警同意离开了事故现场。

因吴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受伤严重,莫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事故,考虑到莫某实际情况,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吴某及其家属最终谅解了莫某,双方握手言和,吴某自愿从法院撤回对莫某的诉讼。

法律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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