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 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高检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湖南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选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省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院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省院人民监督员通过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案件质量评查等方式对省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施监督。
二、选任名额和分布
本次选任省院人民监督员100名。其中,长沙33名,衡阳、邵阳、怀化各7名,永州、郴州、株洲、岳阳、常德、湘西自治州各5名,湘潭、益阳、娄底、张家界各4名。名额及地区分配可视情形做适当调整。
三、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的;
3.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有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
4.被吊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5.因受惩戒被免去人民陪审员,或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的;
6.在人民监督员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7.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可能影响司法公信力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本次选任不接受2016年11月以前已经担任过省、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现任人民监督员报名。
四、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接受公民自荐报名,也可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
(三)报名材料
报名材料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的,填写《人民监督员组织推荐报名表》(见附件1);公民自荐报名的,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报名表》(见附件2);现任人民监督员符合条件且愿意留任的,填写《人民监督员确认登记表》(见附件3)。
1.以邮寄方式报送报名材料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签名盖章的报名表或登记表一式2份;
(2)近期一寸同底彩色正面证件照(不低于413像素×295像素)3张;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邮寄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湖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收件人:王碧,联系电话:0731-84586294。
2.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报名材料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签名盖章的报名表或登记表的扫描件;
(2)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电子版(不低于413像素×295像素);
(3)身份证、户口本扫描件;
(4)学历证书扫描件。
邮箱地址:hnsfjcc@126.com。
五、选任程序
(一)组织审查。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及新、老人民监督员比例要求等因素,对报名者进行审查,按照1:1.2的比例确定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二)组织考察。采取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面谈等多种形式对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中发现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三)组织评议。对通过组织考察的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评议,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拟任人选名单在红网、湖南司法行政网、湖南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公布名单。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湖南省司法厅作出选任决定,在红网、湖南司法行政网、湖南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六、联系方式
涉及省院人民监督员选任有关事宜,可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咨询。联系人:王碧,联系电话:0731-84586294。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8月9日
点击原文链接下载附件
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8/t20210811_203121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