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近年来,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发挥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治保障职能作用,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为营商环境提供了高效、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我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定的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全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融入公平竞争审查元素。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求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中无公平竞争审查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必须补充,否则不予通过合法性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中无公平竞争审查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不予登记、编号、公布。
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对照公平竞争的审查标准,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防止在新出台的文件中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并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出具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在文件审查中对征求、听取意见的程序进行严格审查。起草单位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公众的意见,需在政府网站或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我局对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方便市场主体和公众查询,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接受监督;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我局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清理,有序清理和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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