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范围 |
点击数: 时间:2016-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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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八)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九)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四、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五、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3日内,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我省公民经济困难标准,一般参照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条件具备的市、县可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农民工、妇女儿童、涉军等法律援助案件的经济困难审查标准还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其中农民工讨薪事项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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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司法行政网 作者:市法律援助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