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我市于2016年1月被授予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并划定了石码头、东门口两个历史街区,保护面积24.6公顷。并且根据省住建厅要求,市人民政府后续还要持续推进历史建筑调查工作,按程序认定后予以公布。
为了加强对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明确保护范围,强化保护责任,传承和弘扬益阳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考省内湘潭、省外沈阳、南通等市的办法,组织起草《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先后征求了市文旅广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意见,在我局网站上公示了《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保护办法》作了多次修改和完善。10月11日,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保护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阐述了历史建筑的认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及各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等内容;同时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修缮等内容做了明确要求。主要是以下内容:
(一)职能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名录管理,负责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结构安全、应急保护、维护修缮等相关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文旅广体(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协助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相关工作;财政、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市场监管、民政、民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二)历史建筑的认定
建成三十年以上,具有保护价值,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保护办法》中明确的六个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工作,根据普查、申请、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后,拟定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在十五日之内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和撤销。
(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等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及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时,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历史建筑需按规定确定保护责任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历史建筑认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的保护义务,保护责任人履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的、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可以向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补助,《保护办法》中明确了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遵守的规定。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
(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历史建筑转让、出租或者委托代管的,转让人、出租人、委托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代管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历史建筑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征求同级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在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历史建筑本体保存完好,保护利用工作突出,且通过有效保护利用,其价值得到明显提升的,可优先推荐公布为文物建筑和申报文物保护单位。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