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发布时间:2016-08-29 17:23 作者: 来源:益阳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部分  益阳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四)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法律援助、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市律师协会和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益阳分会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行政、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协助区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和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益阳市司法局部门决算单位包括:益阳市司法局机关及市法律援助中心

 

 

第二部分  益阳市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表

 

公开01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公开02表:收入决算表

公开03表:支出决算表

公开04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公开05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公开06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公开07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公开08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见附件

 

8无数据,益阳市司法局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益阳市司法局2015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益阳市司法局 2015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益阳市司法局2015 年度收入总计1191.6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29.46万元,增长12%;支出总计1161.2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2.82万元,增长18%。主要原因:是公务员调整基本工资开支,是益阳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维修改造办公楼开支等。

 

二、关于益阳市司法局2015 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收入合计 1191.6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22.21万元,占94%;其他收入69.45万元,占6%

 

三、关于益阳市司法局2015 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支出合计1161.2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25.71万元,占62%;项目支出 396.13万元,占38%

 

四、关于益阳市司法局2015 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5 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 1122.2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18.87万元,增长12%;财政拨款支出总计1122.3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43.87万元,增长15%。主要原因:是公务员调整基本工资开支,是益阳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维修改造办公楼开支等。

 

五、关于益阳市司法局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122.2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18.87万元,增长1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1122.3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43.87万元,增长15%。主要原因:是公务员调整基本工资开支,是益阳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维修改造办公楼开支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构成情况。

司法支出 1000.3万元,占 89.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91万元,占 2.4%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8.01万元,占4.3%;住房公积金 35.83 万元,占3.2%;其他支出11.28万元,占 1%

 

六、关于益阳市司法局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25.7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 675.3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支出 50.3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七、关于益阳市司法局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 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87.1万元,支出决算为68.27万元,完成预算的78%,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8.64万元,完成预算的7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 39.63万元,完成预算的81%2015 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不断完善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维修加油等的审批手续,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益阳市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xls

 

                                         益阳市司法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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