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市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08 16:24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了加强市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将《益阳市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列入了2021年立法计划项目确定由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起草。为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益阳市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79日前反馈市消防救援支队。

联系人:张永胜

邮箱:303476789qq.com

电话:0737—3555022

传真:0737—4226620

通信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金防路18号市消防救援支队

 

附件:益阳市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益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68


益阳市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全市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小区是指供家庭居住并有相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居住区。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职责)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居民住宅小区消防科普教育活动,督促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乡镇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城市网格化管理范围,落实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居民住宅小区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负责根据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实施有关住宅物业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做好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纳入行业诚信惩戒和项目评优范围。

条(鼓励加强消防管理)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九条(文明小区评选)将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情况作为文明小区评选的参考依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小区,不得参加文明小区评选。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主责任)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具有住宅物业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

第十条(物业服务人确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等消防安全责任,按照下列方式履行:

(一)选聘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

(二)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履行;

(三)管理主体不明的,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年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测。检查检测应当完整准确记录存档。

(四)组织本企业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

(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消防警告牌、消防公益广告、消防橱窗等消防知识宣传设施,结合火灾特点和形势,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六)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等主管部门报告。

(七)发现火灾立即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鼓励委托)鼓励居民住宅小区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业主、使用人责任)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依法依规承担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三)按照经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配合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责任)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十六条(居委责任)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下列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责任: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二)组织制定居民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的居民住宅小区防火安全检查;

(三)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消防演练和宣传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十七条(公用企业责任)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产权所属的供水管网畅通,居民住宅小区消防用水供水正常。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电气火灾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居民住宅小区电气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供气企业应当指导居民住宅小区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

通信企业在住宅物业的管道井等区域内进行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时,应当规范施工,不得破坏居民住宅小区原有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责任)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消防设施设备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等文件资料,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条(保修期责任)居民住宅小区内共用消防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保修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未及时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使用物业保修金予以维修。

二十条(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费用承担)居民住宅小区内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业主按约定承担;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各业主按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二十一条(代修责任)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严重损坏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委员会组织代修,代修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承担。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居民住宅小区物业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安全疏散的;

)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其他影响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装修管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装饰装修房屋时,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以及电器线路、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租赁管理)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消防设施配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县(区、市)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必要的资金,为建成时间较长等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老旧居民住宅小区,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条(电动车管理)居民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

第二十条(消防标识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用明显标识标出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消防安全警示标语。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具体内容按照有关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消防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承接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违规给电动车充电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为电动车充电或者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按照《益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消防档案或者消防档案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

第三十条(指引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信用惩戒)对违反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受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违法信息提供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