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城市容貌标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户外广告的主要包含哪些类型?
城市户外广告包括以下类型: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店牌、招牌、单位指示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设施;
(二)利用交通运输工具为载体(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和张贴的移动广告设施;
(三)利用各种升空器具,通过拴拉、吊挂等方式附着于广告载体上的广告设施;
(四)在户外设置的其它临时性广告(含户外宣传桁架、便民服务广告信息发布栏)。
三、哪些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禁止在以下区域和设施上设置城市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休闲公园和名胜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范围内的;
(二)在市中心广场、商业广场和城区主次干道街头绿地、人行道和公共绿化带内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的;
(三)依附学校教学区、居民区和住宅区二楼以上建(构)筑物立面和玻璃墙面(不含大型商场墙面预留广告位)设置墙体广告的;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器、配电箱等各类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
(五)占用人行道、人行盲道、车行道和无障碍通道及影响交通通行安全的;
(六)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辆通行以及影响疏散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七)影响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及与周边街景不协调,妨碍市民的生产生活和损害城市容貌及建(构)筑物形象的;
(八)利用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设置广告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情形。
四、设置户外广告需要经过怎样的审批程序?
申请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政务窗口提交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和提出审查意见。
(三)经批准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同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相关要求、技术规范和安全措施,在取得设置许可证件之日起45日内完成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在90天内未完成设置又未申请变更设置许可证件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五)城市大型户外广告应在竣工后30日内由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的资料报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五、申请设置城市户外广告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政务窗口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可网上申报):
(一)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包括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和安全措施的说明);
(二)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城市户外广告白天和夜晚的美化亮化实景效果图;
(五)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和安全说明书;
(六)城市户外广告预先规划定点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六、门店招牌设置有哪些要求?
门店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门店招牌广告设置规范,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台以下设置,同一建筑物一楼门店招牌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不超过二层窗台,不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其宽度不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与建筑立面平行;
(二)门店招牌广告牌匾应符合“一店一牌、一楼一式、上下一条线、突出一个面,白天美化、晚上亮化”的要求。其体积、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由该场所产权人(或管理者)在该建筑物入口统一规划和设计制作楼层导示牌;
(四)门店招牌应使用新型环保的硬质材料,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制作,广告版面应该设计新颖、造型别致、文字规范,色彩协调,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
(五)严禁使用广告喷绘布、丝制横幅和广告涂料等在建(构)筑物门楣位置直接印制、悬挂、粘贴和涂写。
七、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有哪些要求?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子显示屏设置应符合“统一规划、整体布局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并免费发布公益广告和应急信息。
(二)禁止设置下列情形的电子显示屏广告
1.朝向道路来车方向,可能扰乱行车视线,妨碍行车安全的;
2.临近医院、学校、居民住宅楼及单位办公场所等可能产生光污染、噪声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休息的;
3.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和主要街道两侧(商业步行街除外)以外50米范围内、交叉路口100米范围内影响交通安全的;
4.利用公交车、出租车或其它车辆车身(或车顶)等为移动载体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影响行车视线的。
(三)设置电子显示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安全和管理标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或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等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
(四)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1000cd/m2(堪德拉/平方米);在其他地区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400cd/m2。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 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