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上午,中心城区道路挖掘许可工作调度会在市城管执法局指挥中心召开。会议由市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锟主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警支队、市工信局、市城投集团、国家电网益阳分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联通公司、三峡集团益阳分公司、三区城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参会。
会上,审改科通报挖掘许可审批情况、审批区域划分;市城管指挥中心通报市政道路挖掘投诉处理情况;市政设施科通报道路挖掘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解读中心城区道路挖掘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参会人员积极发言,就如何加强道路挖掘管理提出了意见建议。
会议强调,一是要高度重视把严审批关。严格落实道路挖掘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制度,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二是要强化施工现场监管。加强城市道路巡查监督,建立巡查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移交,督促整改到位。三是要加强联动严格执法。坚持“零容忍、严执法”原则,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将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四是要严格标准压实责任。严把道路开挖回填修复标准,做到事前告知、事中监督、事后验收。
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标准
1、范围
中心城区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CJJ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3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城市道路
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3.2道路挖掘
对城市道路进行开挖、顶管,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3.3道路修复
对挖掘后的城市道路进行修复,包括路基、路面结构层修复。
4、挖掘修复施工
4.1一般要求
4.1.1申请人应按审批的地点、范围和时间进行挖掘修复施工。
4.1.2 大型挖掘修复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修复条件复杂的小型挖掘修复工程,直进行专项设计。
4.1.3 小型挖掘修复工程应制订挖掘修复施工方案(含交通组织方案)。
4.1.4 原有人行道变更为道路进出口时,应进行结构厚度设计。
4.1.5 应减少挖掘修复施工对交通的影响。
4.1.6 道路挖掘前,申请人应查明地下管线及其他建(构)筑物等情况,并与道路挖掘修复施工影响范围内相关设施的产权单位做好交底和监护工作,涉及燃气的需与燃气产权单位签订管道保护协议。
4.1.7挖掘修复施工应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材料,地下管线施工宜优先采用非开挖技术。
4.1.8挖掘修复施工技术要求应符合CJJ36的相关规定,材料技术要求应符合CJJ1的相关规定。
4.1.9申请人应承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保期内保修责任。
4.2挖掘施工
4.2.1沟槽开挖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应不小于800m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须采用特殊材料回填以满足道路功能的要求。
4.2.2挖掘埋设各种管线的管顶最小埋设深度,车行道范围应为原路基顶面以下700mm,人行道范围应为原路基顶面以下400mm,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严禁在沥青面层中直接埋设各种管线。
4.2.3 对于埋设管内径D≥800mm的地下管线,应对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路面等进行监测,可能引起损坏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2.4 城市道路挖掘应根据埋设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合理的支护措施。
4.2.5挖掘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应擅自移位、损坏。
4.3 修复施工
4.3.1道路修复施工应在管线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4.3.2道路修复应满足城市道路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要求。
4.3.3沥青混凝土路面顺向挖掘宽度≥单车道宽1/2时,面层应全车道修复。
4.3.4 水泥混凝土路面挖掘宽度≥路面板宽1/3时,面层宜整板修复。
4.3.5 路面面层修复不应小于原有面层厚度。
4.3.6修复路面与相邻原路面接缝应平顺、紧密,相邻高差应控制在5mm内。
4.3.7 小型挖掘修复工程沟槽修复及检查井周边宜采用砂碎石回填,路面修复宜采用高韧性、高强度材料铺设。
4.3.8 紧急抢修路面修复 当一次修复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进行二次修复。
4.3.9挖掘埋设各种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应采取防沉降措施,宜采用防沉降客井盖座,并盖直采取防和防响动措施。
4.3.10对雨水口及各种检查井等周边压路机不易压实处,应人工补充夯实,确保沥青面层与各种井盖框、平石和其他建(构)筑物衔接紧密平顺。
4.3.11 挖掘施工期间被扰动的砌块应全部拆除并重新铺筑。
4.3.12侧平石、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应按原材料进行修复。
4.3.13道路修复施工结束后,应恢复挖掘破坏的标志标线和其他附属设施。
5、安全文明施工
5.1 一般要求
5.1.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和防护帽。
5.1.2施工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5.1.3 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车辆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同时应配置警示标志、灯具,其规格、颜色品种、性能应符合GB 5768的相关规定。
5.1.4施工时应采取洒水降尘等相应措施,施工噪声应符合GB12523的规定。
5.1.5 道路挖掘修复施工应满足CJJ 36对作业安全防护的要求。
5.2 安全生产
5.2.1道路挖掘修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5.2.2涉及桥梁、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电力管线或运营保护区内的挖掘,申请人应编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安全监测。
5.2.3 施工过程中出现危及设施和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5.2.4 遇大雾、大雨、冰雪天气时,应暂停挖掘修复施工作业。
5.3文明施工
5.3.1 施工作业现场应设置施工公示牌。
5.3.2挖掘修复机械和材料不应随意停放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做到日产日清。
5.3.3挖掘修复施工作业不得压占盲道、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设施。
5.3.4泥浆应及时外运,禁止泥浆污染路面或将泥浆直接排入下水道。
5.3.5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围挡应坚固统一、整洁美观,宜采用硬质材料。
6 、检查与验收
6.1 施工单位应有健全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
6.2大型道路挖掘修复宜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
6.3申请人应组织对道路挖掘修复质量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向管理部门申请挖掘修复验收。
6.4 大型挖掘修复工程应按分项分部工程逐项进行验收。
6.5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与验收标准应符合CJJ36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