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许字〔2024〕70053号
发布时间:2024-10-01 14:49 作者:姚铮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审改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决定书

益执许字〔202470053

益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1000190,地址益阳市高新区海棠西路368号高新区朝阳办事处江金社区801,法定代表人聂作华,身份证号码370726xxxxxxxx5732)因工程建设需要向本机关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许可。

一、许可内容

1.同意许可申请人因自来水改造工程在资阳区广场路和工人路(五一西路至六初)埋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2.主要工程量包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270米长162平方米、免收占道费。

3.施工时间:2024930日至20241015日。

二、许可要求

    1.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参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城市道路挖掘和损毁后,原则上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修复。对挖掘和损毁城市道路的单位及个人自行修复并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

2.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本许可决定书放置于施工现场备查。

3.严格按照许可内容以及市政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单位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4.施工时,应保护好地下管(网)线及其他市政设施的安全。施工期间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围挡作业,安全、文明施工。

5.施工期满,申请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报请本机关验收。

6.如不服本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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