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许字〔2023〕70073号
发布时间:2023-11-02 09:16 作者:姚铮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审改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决定书

益执许字〔202370073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身份证号码120225xxxxxxxx0055)因工程建设需要向本机关提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许可。

一、许可内容

1.同意许可申请人因益阳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一期),在越秀路和栖霞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2.主要工程量包括:越秀路(益阳大道-栖凤华庭)段,共360平方米(人行道开挖76平方米,砼路面开挖228平方米,沥青路面开挖56平方米),栖霞路(金山路-曙光小学)段,共4处工作井,顶管工作井开挖面积27平方米(沥青路面开挖27平方米),栖霞路(金山路-广法寺)段,开挖面积347平方米(人行道开挖7平方米,沥青路面开挖340平方米)。

3.施工时间:2023112日至20231230日。

二、许可要求

    1.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参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城市道路挖掘和损毁后,原则上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修复。对挖掘和损毁城市道路的单位及个人自行修复并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

2.本许可决定书放置于施工现场备查。

3.严格按照许可内容以及市政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单位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4.施工时,应保护好地下管(网)线及其他市政设施的安全。施工期间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围挡作业,安全、文明施工。

5.施工期满,申请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报请本机关验收。

6.如不服本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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