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许字〔2023〕70036号
发布时间:2023-06-29 16:51 作者:姚铮 来源:益阳市城管执法局审改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决定书

益执许字〔202370036

益阳市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事务中心: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00446892701W,地址益阳市康富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邓云辉,身份证号码432321xxxxxxxx4976)因工程建设需要向本机关提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许可。

一、许可内容

1.同意许可申请人因益阳市中心城区饮用水安全保障输水工程一标段项目,在益阳大道云树路至康富南路段顶管施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2.主要工程量包括:挖掘工作井开挖人行道4处,12×9×4处,面积432平方米;挖掘工作井开挖沥青路面20处,12×7×20处,面积1680平方米;临时水电搭建开挖人行道,0.3米×50米,面积150平方米。

3.施工时间:2023630日至20231231日。

二、许可要求

    1.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参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城市道路挖掘和损毁后,原则上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修复。对挖掘和损毁城市道路的单位及个人自行修复并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

2.本许可决定书放置于施工现场备查。

3.严格按照许可内容以及市政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单位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4.施工时,应保护好地下管(网)线及其他市政设施的安全。施工期间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围挡作业,安全、文明施工。

5.施工期满,申请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报请本机关验收。

6.如不服本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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