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占用人行道搭建临时性建筑许可决定书
益执许字〔2022〕40002号
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赫山站务分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771817948,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1025号,法定代表人邢新慧,身份证号码432301XXXXXXXX1014)向本机关提出在益阳市桃花仑东路1025号赫山东站前坪,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场地,用于搭建临时性建筑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许可。
一、许可内容
1.许可申请人在益阳市桃花仑东路1025号赫山东站前坪,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场地,用于临时性建筑搭建(临时候车亭),临时占用面积为(长10米,宽7米),共计70平方米,材质为板房结构。
2.许可期限: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10月11号。
3.设置地址:益阳市桃花仑东路1025号赫山东站前坪(详见勘验报告)。
二、许可要求
1.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参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文件执行。
2.严格按许可规定的路段、位置、面积、期限占用。不得占用车行道,不得摆设其他与施工无关的内容。
3.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期满,申请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照价赔偿。
4.许可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须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时,申请人应当服从,其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如需延续许可期限,必须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视同该行政许可自行失效。
6.如不服本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