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许字〔2021〕40005号
发布时间:2021-05-17 11:21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占用城市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筑

许可决定书

益执许字〔2021〕40005号

益阳市耀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722811721,地址益阳市桃花仑西路555号,法人代表杨海光,身份证号码3212841983XXXXXX)向本机关提出在益阳市桃花仑西路555号印象汇广场西侧,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场地,用于搭建临时性建筑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许可。

一、许可内容:

1、许可申请人在益阳市桃花仑西路555号印象汇广场西侧,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场地,用于搭建临时性建筑(小米展厅),临时占用面积为(长10米,宽5米),共计50平方米,材质为钢架结构。

2、许可期限:2021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1号

3、设置地址:益阳市桃花仑西路555号印象汇广场西侧(详见勘验报告)。

二、许可要求:

1、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参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文件执行。

2、严格按许可规定的路段、位置、面积、期限占用。不得占用车行道,不得摆设其他与施工无关的内容。

3、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期满,申请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照价赔偿。

4、许可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须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时,申请人应当服从,其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如需延续许可期限,必须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是否准许,由我局另行作出决定。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视同该行政许可自行失效。

6、如不服本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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