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书
益执许字〔2024〕10073号
益阳市眼科医院: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02MB0981427B,地址资阳区长春西路83号,法定代表人陈精华,身份证号码432326xxxxxxxx2736)向本机关提出在资阳区长春西路83号二楼、三楼临街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经审查,符合《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益阳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许可。
一、许可内容
1.同意许可申请人在资阳区长春西路83号二楼、三楼临街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1处,广告类型为墙面广告,内容为“logo+益阳市眼科医院”等,广告规格其一高7.2m,宽0.9m,面积:6.48㎡,其二高7.8m,宽0.9m,面积7.92㎡,合计13.5㎡。广告材质为:发光字。
2.许可期限:2024年10月30日至2025年10月29日。
3.设置地址:资阳区长春西路83号二楼、三楼临街立面(具体位置以现场勘验笔录中指定位置为准)。
二、许可要求
1.按照《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益政发〔2019〕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收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参照《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基准价格>的通知》(益执发〔2019〕36号)执行。
2.严格按图纸、路段、位置设置,定期做好广告牌的维护维修,做到整洁牢固、安全美观,亮化设施保持完好。
3.不得妨碍交通、影响城市市容市貌,不得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对脱色、破损、陈旧等有碍观瞻和影响安全的,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申请人每年应当对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测,因未进行安全检测或维护维修不及时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申请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城市大型户外广告应在竣工后30日内由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
4.许可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广告时,申请人应当自行拆除,其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本许可期限届满后如需延期的,必须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提出户外广告延期设置的申请,是否准许,由我局另行审查决定。
6.如不服本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30日